刑事动态

网友评论引发法院副院长受贿案

浏览量:时间:2014-10-14

        2014年7月,一名微博网友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发表评论,问“为啥某公司前老总,周某能两次被判缓刑?”这不起眼的评论引起了深圳市检察院官方微博管理人员的关注。

缓刑没结束又再判缓刑
   2011年6月,周某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上海市第一中院判三缓三。2013年10月,周某因单位行贿深圳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执行为判三缓五。
  多次枉法裁判收受好处
深圳市检察院在侦查龙岗区法院原副院长黄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时发现,黄某某多次指示周某案的主审法官判缓刑。黄某某最终得到好处费3万元。
  启动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
  深圳市检察院认为周某案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
(以上材料来源于正义网)
问题一、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后能否适用缓刑?
该问题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再适用缓刑。理由是:1、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此处的“撤销缓刑”不仅意味着对犯罪人不再适用缓刑,还意味着要执行原判刑罚。2、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并且能让法院确信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悔罪的重要表现就是如实坦白罪行,并不再重新危害社会。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一旦发现其还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丧失了继续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撤销缓刑宣告,收监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符合缓刑的各个适用条件,无论是发现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况下的数罪并罚,都可以适用缓刑。
王亚林刑辩团队律师认为:1、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后,能否继续适用缓刑虽然没有肯定性规定,但也没有排除性规定。2、应当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实质解释缓刑制度的法律规定,对能否适用进行区分。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使用。对存在对新罪拒不认罪的、故意又犯同类犯罪或者数罪的等不宜宣告缓刑情节的,要严格控制。
问题二、法官徇私枉法与受贿的数罪问题?
王亚林刑辩团队律师认为: 1、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先收受贿赂,然后徇私枉法的,才以一罪论处。若徇私枉法在先,后明知对方的财物是自己违法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收受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当然事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犯罪另论)3、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后有徇私枉法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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