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浏览量:时间:2014-10-1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的被告人路某,虽然“零口供”,但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缓后,没有提出上诉。
这是因为侦查机关侦查所得秘密材料经庭外核实作为证据使用,并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让毒贩哑口无言。而所依据的,正是安徽版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这份规则是安徽高院按照省委、省委政法委有关司法改革部署起草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合签印发实施,规范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程序、审查办法和判断标准,从源头把严证据关。
“毒品案件面临取证难、印证难、审判难等问题,而现有法律对于类罪尚未确立统一的证据规则。我们先行先试,在全国高级法院层面率先对类罪的证据规则进行规范尝试,是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参与起草规则的安徽省高院刑三庭法官白春子告诉记者。
规则共分为三个部分,明确收集哪些证据,即毒品犯罪基本证据规格的收集要求;明确如何收集证据,即法定的八种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解决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等难点问题,如毒贩拒不认罪或是找各种借口为自己“洗白”。
按规定,审查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行为对象是毒品时,应审查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等证据材料,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断。参与侦破毒品案件的侦查人员对执行职务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证。
“即便是‘零口供’,审判人员还可会同检察、侦查人员庭外核实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秘密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并确认的,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作为证据使用。”白春子说。
规则还细化了刑诉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违法取得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种类。对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情况,明确重点审查内容。在向某等15人贩卖、制造毒品案中,主犯向某上诉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安徽高院按照规则要求,建议检察机关调取入监记录、同监室人员证言以及体检表等,最终证实向某入所身体状况良好,所述并不属实。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以法院最终认定的证据规格、证明标准为指引。如果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缺乏证据的支撑,不仅案件质量没有了保障,甚而还有可能会酿成冤假错案。”白春子说,规则的出台对公、检、法统一对证据的认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引导侦诉,严把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合力打击涉毒案件高发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还告诉记者,该院还将联合公检机关出台《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意见》,与证据规则相配套,在类罪里面形成体系,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保障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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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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