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车天下”负责人巫某涉嫌诈骗案之法律分析
浏览量:时间:2014-05-23
安徽“车天下”负责人巫某涉嫌诈骗案之法律分析
安徽合肥“车天下”老板巫某卷款跑路案,引发社会极大关注。2014年5月20日,合肥警方在安徽舒城县城一家宾馆楼下将巫某抓获归案。5月22日上午10点30分,合肥市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通报了该案的相关情况。
据蜀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王雷介绍称,车天下公司全称为安徽车景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现在合肥市区有三处办公地点。该公司通过“两年后现金全额返购”、“ 新车免费开两年”等模式开展车辆销售及租赁服务,曾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
警方调查发现,从2014年初开始,巫某便让公司财务将部分购车款转至自己指定的其他帐户,截止5月份,巫某已利用这种方法转移资金约2000余万元,涉及购车客户200余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王亚林刑辩网分析:
诈骗罪作为最典型的自然犯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极其普遍。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类犯罪共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或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九个具体的罪名。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量刑都存在着竞合和差异。结合本案,有关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和律师辩护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理论,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方(受骗者)产生(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要追究嫌疑人巫某诈骗罪的责任,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巫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正确认定诈骗罪与民事欺诈、非法集资的关系。
2、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这一主观超过要素时,应严格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都列举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情形,所以,在认定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时不能仅凭嫌疑人的供述。要注意区分携款潜逃与亏损跑路躲债的区别。另外,本案涉案公司运营模式已经数年,非法占有的时间节点也需要进一步查明。
3、被害人陈述在认定诈骗罪的证据体系中极其重要。诈骗罪(既遂)的欺骗行为须致使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上的错误,继而自动的交付自己的财物;否则,若被害人不存在认识错误,即使交付了财产,也不能构成诈骗罪。所以,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构成诈骗罪既遂的独立要素。而被害人陈述则是直接体现被害人认识错误最重要的证据。
4、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财物归单位所有的,则直接追究个人责任。但96年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解释》尚未失效,而该解释中个人与单位构成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并不一致。
5、涉案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最终量刑。无论律师采取何种辩护方案都应将本案涉案数额降至最低点。王亚林刑辩团队律师在办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祁某某特大合同诈骗案中,起初该案侦查机关认定的涉案数额为65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变涉案数额为439万元,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的数额为280万元,判处第一被告祁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这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刑期持平,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本案犯罪数额的辩护也可以从嫌疑人实际骗取数额、“被害人”实际损失、犯罪成本应予以扣除、证据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等多角度综合论证。
6、积极发现本案中存在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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