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销售果味电子烟七年改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5-01-17
【关键词】果味电子烟、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产品的认定、实刑改缓刑
【承办律师】
花文静: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中心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
朱 岩: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张三明知国家禁止销售非国标电子烟,通过社交媒体销售大量非国标一次性电子烟和烟弹。2023年12月20日,张三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指控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共计60余万元。
【办案经过】
1.张三被刑拘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检索大量案例和法律法规,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起诉意见书认定金额:695594.5元。
2.2024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在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针对案件定性、案涉金额以及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等方面,多次与检察官展开沟通。提出部分交易金额与烟杆有关,存在争议,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起诉书最终认定销售金额共计635594.52元,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七年有期徒刑,罚金40万元。
3.2024年4月23日案件进入一审阶段。第一次庭审,辩护人辩护围绕定性问题、数额(涉案、获利)问题、量刑问题展开,核心观点认为:涉案电子烟不应属于刑法规制的伪劣产品。《检测报告》依据的是规范性文件做出的结论,但涉案电子烟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需要结合产品的使用性能、产品是否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来综合判断。庭审后法院退回补充侦查。至12月18日,第二次庭审,辩护人提出新补充《鉴定检验报告》存在:样品来源已受污染、鉴别检测程序和方法违反相关规范要求、机构及检测人员均不具备主体资质、扣押与销售货物非同一批货物、鉴定内容不能确实充分证明被鉴定物品为刑法规制的伪劣产品等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故主张《鉴定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4.二次庭审后,再次提交被告人近亲属住院资料,并与法官多次沟通罚金问题。
5.2024年12月24日,一审判决书采纳辩护人关于“伪劣产品”的辩护观点。《鉴定检验报告》不作为证据采纳,《检测报告》鉴定的烟弹不作为伪劣产品定罪。最终一审判决认定销售金额:95195元。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未认定获利的基础上,罚金仅为涉案金额60%,最低标准为50%。
【一审判决结果】
检察院量刑建议:7年有期徒刑、40万罚金;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6万罚金。
【办案心得】
自2022年10月电子烟新国标出台之后,全国各地销售果味电子烟案件频发,各地法院判决也个案个判。辩护人检索到的大部分判决均是依据检测或鉴定来认定销售金额。
本案核心辩护观点为:刑法规制的伪劣产品的认定应当从产品本身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来客观判断,对于无关产品性能及质量的行为,如仅有伪造或冒用生产商、产地、认证标志、张贴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等,则不应纳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打击范围。
本案历时一年、两次庭审,辩护人坚持围绕案涉果味电子烟不属于刑法规制的伪劣产品这一核心辩护观点,进行调查取证,嚼烂卷宗、榨干法条为我所用,从实质出罪、法益侵害性等多角度进行综合性论证。反复与检察官及法官进行沟通、磋商,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双管齐下。辩护人秉持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和不到最后一刻坚决不放弃的信念,在刑期和罚金上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最终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
判决观点对此类案例的辩护和裁判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图文|花文静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蔡鹏
附:一审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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