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无罪案例∣高空抛物案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4-11-25
【关键词】高空抛物;不起诉
【辩护律师】梁克秀律师、任冉律师(实习)
【案情简介】
当事人S某与被害人J某两家分别居住在某县某大院四楼和一楼。J某家有一犬栓于一楼院中,正对S某家主卧窗户。2024年4月某日晚间,S某因不堪忍受犬只吠叫声,遂从四楼家中投掷一把水果刀(长约34厘米)至楼下。J某发现异常至院中查看,与S某发生争执。S某又从楼上朝J某方向投掷塑料水管一个(一段带有铜头)。
【辩护经过】
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认为本案被害人违规饲养犬只,不文明占用公共区域,且对犬吠扰民充耳不闻。因犬吠影响孩子学习休息,S某曾多次要求被害人J某晚间将犬只带回室内,J某均不予理会。案发当日,S某抛物时间在晚间七点、抛物地点较为偏僻,仅有J某一户及两名种菜人员可能从现场经过,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S某具有自首、取得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公诉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S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图文| 任冉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丁大龙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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