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无罪案例|盗窃罪辩职务侵占罪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4-10-30
【涉嫌罪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L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L某某、W某某
【办理结果】相对不起诉
【辩护人】
马世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中心金融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范学松,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大学法律硕士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L某某、W某某系S公司的员工。2023年12月底,二人被公司派到L县T镇页岩气返排液废水处理技改项目负责设备安装。2024年1月,L某某、W某某伙同X某、Y某,利用X某负责现场物资管理的职务便利,将堆放在现场的铜排、电缆等物资分两次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四人私分。经两次价格鉴定,S公司被变卖的物资价值92740元。
二、律师工作
在接受委托时,公安机关对四人以盗窃罪进行立案侦查,对涉案物资已经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104332元。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辩护人便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经过对案件证据的分析,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案件定性;二是关于价格认定。辩护人就本案中的两个主要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辩护人提出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方面,对于价格认定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涉案物资价值进行了重新鉴定,金额为92740元,较之前数额少了一万余元。另一方面,对于案件定性的问题,在补侦的证据中,更是体现了公司对X某的职务安排,X某对与现场的物资具有管理、使用等权限。因此,检察官也认可本案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另外,结合L某某、W某某具有自首、从犯、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辩护人对当地类案检索的情况,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意对L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办案总结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都属数额犯,两罪在犯罪性质上呈现出显著的相似性与共性。在定性上,需要结合案件证据,仔细分析各行为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在定量上,需要掌握价格鉴定的程序、方式等要求。因此,案件的准确定性与定量既直接关乎到定罪与量刑,也是对辩护工作一种要求。
撰文|范学松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李全喜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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