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中均系故意犯罪能否适用缓刑—王非律师亲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两罪判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3-07-0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3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第二条5.缓刑的适用(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⑥故意实施不同种数罪的。实践中,被告人涉嫌数个故意犯罪,即便均是轻罪,司法机关也会据此条款,不适用缓刑。
王非律师近日办理一起被告人犯两罪适用缓刑的成功案例。
起诉书指控:A某通过推特上传自拍的淫秽物品,收取“门槛费”牟利,违法获利十余万元;A某提供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其本人虚假身份证件。
A某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其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法定刑三至十年。A某无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明确告知王非律师,依据上述《量刑规范实施细则》:故意实施不同种数罪的,一般不能适用缓刑;且本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情节严重,不能适用缓刑。
庭审中,王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某手机中存储的淫秽物品用于传播牟利,不能证明其违法所得完全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所得;提供本人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虚假身份证件,未实际使用,不应作为伪造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同时,王非律师提交学术观点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被判缓刑的判例。
2023年6月,法院判决A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适用缓刑。
附:判决书
撰文|叶正锐
编辑|许巧蔓
审核|陶鸿 高正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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