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犯罪辩护

高正纲、鲁鑫宇律师承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获存疑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3-05-18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00余万;企业家;存疑不起诉

【公诉机关】H市B区人民检察院

【嫌疑人】Z某某

【辩护律师】高正纲,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鲁鑫宇,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办案经过2023年5月某星期五,高正纲、鲁鑫宇在长沙为某督办电诈专案出差,接到Z某某咨询电话,陈述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采取强制措施,希望和律师面谈。次日,律师应约接待了Z某某。

Z某某陈述:“我是S市JS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我通过M公司承接了S市房地产开发的某装修项目,但由于M公司的高额提点及‘某大’房地产公司‘爆雷’,导致我前期垫资过高,目前该项目已完工交付,虽然是大几千万的标的额,但我却连百余万的工资都发不起。在我来咨询之前,检察机关已向我告知认罪认罚程序,并问我是否愿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我想来咨询一下,看是否需要签署,我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原因是...”

经分析论证,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Z某某是否“有能力支付”存疑;第二,Z某某是否“拒不支付”存疑。因此建议暂缓认罪认罚程序,对本案基本事实进一步核查。

确认委托关系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检察机关调取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并与承办检察官初次沟通,暂缓认罪认罚进程。

经充分阅卷,全面审查在案证据,承办律师梳理出Z某某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真实原因,并建议检察机关退查Z某某涉案期间的经济能力。承办检察官采纳意见,本案第一次退查。

结合退查的新证据,梳理Z某某名下房产、车辆、贷款、银行流水等资产情况,进一步明确辩护要点,形成法律意见书,再次和检察官沟通,建议对Z某某不起诉。

经多次沟通、提交书面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诉决定,企业家Z某某无罪。

 

【律师寄语

高正纲:存疑不诉,让企业家轻装前行

鲁鑫宇:依法不诉,彰显司法温度

 

 

撰文 | 高正纲 鲁鑫宇

编辑 | 许巧蔓

审核 | 许憬 曹富乐

 

 

【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词


 

存疑可不诉让企业家轻装前行

                                   ---建议对Z某某不起诉

 

尊敬的检察官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经辩护人详细阅卷、与Z某某多次沟通交流,现已对案件事实形成充分、详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Z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且其已对所欠工资全面清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社会危害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Z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准确认定Z某某的行为

Z某某系SJ公司(以下简称“SJ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5月份,SJ公司从苏州M公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承包了CD项目二期的装修工程项目,并与M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6055286.72元,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增项至31169301.78元。在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M公司在扣除多项费用后,实际仅支付了2450万元工程款。因M公司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导致SJ公司无法足量支付工人工资。

后因工人维权举报,2021年8月9日B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SJ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21年12月31日后,Z某某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后经过B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解,M公司等公司陆续支付工人工资,Z某某通过变卖房屋、对外借款的方式,全面清偿拖欠工资,并取得工人谅解。

二、Z某某依法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构成分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客观方面需有转移逃匿财产进行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客观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了两种行为模式,辩护人将其称为“积极的拒不支付”以及“消极的拒不支付”。积极的拒不支付,指采用转移自身财产的方式,使行为人所有的财产无法查清,从而恶意逃避劳动报酬的支付。消极的拒不支付,指在本身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拒绝支付,从而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清偿。

2.主观方面故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态度具体体现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认识到存在劳动报酬没有支付,在意志因素上,则体现为行为人存在拒绝履行、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意志。

(二)Z某某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行为要求

1.Z某某不具有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

在案证据中,无任何证据证明Z某某具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公安机关提供的SJ公司、Z某某账户交易明细,均是正常商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流水信息,并不具有异常的转账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这一点起诉意见书中也予以充分体现。

Z某某在处理工人工资拖欠事项的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行政及刑事调查,并未存在逃匿情况,因此不具有逃匿行为。

2.Z某某不具有支付能力

Z某某自2019年5月从M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其SJ公司运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及其本人并不具有足额财产进行清偿工人工资。对于工人的工资清偿问题,确属“非不愿,实不能”。

(1)M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Z某某及其公司产生亏损

结合在案证据来看,Z某某及SJ公司与M公司签订的合同

前期总金额为26055286.72元,后期因增项导致其实际总金额为31169301.78。而M公司通过克扣、恶意违约行为,实际仅支付了2450万元的欠款,导致Z某某及SJ公司承担近七百万的亏损。在案证据木工班组长吴三晚陈述(证据卷P26):“在这个事情中,Z某某也是受害者,苏州M公司劳务公司和Z某某因为税的问题发生纠纷,拖欠了进度款没有支付给Z某某,后来Z某某为了还农民工工资,还把自己的房子卖了。”

(2)M公司将自身的工资支付义务进行恶意转移

Z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证据卷P8):“到2021年12月23日,我的工人工资还欠1095030.26元,M公司以有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我31万元人工费,这31万是石材供应商人工费,这钱M公司不认为是劳务费,所以他不同意支付。”

辩护人认为,该31万元在本案中已经认定为工人工资的范畴,且应当由M公司进行承担。

M公司将原本应当承担的清偿责任恶意转嫁给Z某某及SJ公司,进一步加重了Z某某及其公司的经济负担。

(3)现有证据充分证明Z某某无支付能力辩护人在侦查机关提交的补充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交证明张福云及SJ公司名下财产的证据材料,如下表:

上述财产为Z某某及其SJ公司持有的财产,其中钱款共339.73元;宝马年限超过10年以上,价值极低;房屋经过两次抵押。综合来看,Z某某不具有支付100余万的工人工资的经济能力。

综上,Z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项目增项、M公司的恶意违约,以及自身涉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大量亏损,且无足额财产可以维持其继续支付工人工资,确属无支付能力的情形。在确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三)贵院曾作出存疑不诉的案例支持辩护人观点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的情况下,在案证据依旧十分薄弱。结合全案证据来看,只能反映出Z某某确有未能及时履行工资清偿义务的事实,但是对于Z某某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据明显缺失。在辩护人提交相关证据进一步证明Z某某确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本案关于Z某某支付能力的事实至少是存疑的。因此建议贵院依法考量存疑不诉的适用。

辩护人通过查询发现,H市及贵院曾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过存疑不诉的决定,上述类案也进一步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

三、即使认定Z某某涉嫌犯罪也可相对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Z某某符合免除处罚的法定条件

起诉意见书中载明:“截止2022年1月8日,Z某某支付所拖欠的全部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42976元。”

结合本案事实来看,公安机关于2021年12月31日对Z某某进行立案,后Z某某在立案后的8日内通过与M公司协商、借款、卖房等方式筹集资金并全面清偿,完全符合“提起公诉前支付报酬”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要求,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三)Z某某通过卖房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清偿债务主观恶性极小

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后,Z某某在没有任何存款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借款、卖房等方式筹集100余万元资金,并积极承担自己的清偿责任。上述行为均能反映出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恶意拖欠工资的故意,主观恶性极小。

(四)Z某某已经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得到解决无社会危害性

Z某某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面谅解书附后),社会矛盾已经随着工资的全面清偿得以解决。被害人在其工资得到清偿后,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Z某某免于处罚。

(五)Z某某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

1.Z某某系坦白,Z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应当认定为坦白。

2.Z某某无前科,本案之前Z某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劣迹。

(六)现有大量类似不起诉案例支持辩护人观点

1.检索数据现有大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不起诉案例

辩护人以“不起诉决定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核心词进行检索,现整理数据如下:

上述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起诉案例中,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第二类为情节轻微不起诉。综上案例分析来看,现有不起诉案例能够支持辩护人主张的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观点。

上述类案中,朱某甲、艾某某、黑某某的拖欠工资数额均高于Z某某,均因对工资清偿完毕且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予以不起诉。

四、依法不起诉充分保障三个效果的统一

对Z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慎诉司法理念,贯彻落实了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司法目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明确,“3.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该意见亦明确,“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出台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行。

Z某某,一个怀揣艺术追求的企业家。他在大企业的夹缝中坚持自己的梦想,希冀着以装饰实现自己的艺术创造。在这场刑事追诉中,他是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在无法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时,他也曾自责愧疚。最终他以变卖房产、四处奔走借款的方式,弥补了自己的过错。他是否真的像罪名中所规定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至少在结果上,他完成了工资清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消除了原本的社会矛盾。

刑法,应该是有温度的,既强调罪刑法定,也强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恳请贵院,全面审查本案的在案证据,认真考量Z某某的各项情节,充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H市B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高正纲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附:举证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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