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犯罪辩护

夏炀、叶新苑、王娟娟、王艳琦律师办理妨害公务案不批准逮捕

浏览量:时间:2023-04-17

涉案罪名】妨害公务罪

侦查机关】L县公安局

办理结果】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辩护律师

夏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规中心副主任。

叶新苑,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娟娟,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艳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前警察。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8日,H某1、Z某、H某2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被L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H某1羁押于B市看守所、Z某、H某2被羁押于L县看守所。

律师工作

1.2023年3月10日,夏炀、王艳琦(实习)律师接受H某1家属的委托、叶新苑律师接受Z某家属的委托、王娟娟律师接受H某2家属的委托,分别担任上述三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就案件情况分别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详细介绍了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会见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L县公安局联系承办警官,初步了解案情。

2.2023年3月16日,承办律师会见,进一步了解案情,并再次与承办警官进行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由于本案发生在“两会”期间,造成案外第三人重伤住院,在当地形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一直未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取保难度加大。

3.2023年4月10日,案件报捕后,承办律师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就三人的涉案情况及不具有逮捕必要性以及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本案第三人的受伤情况不宜在本案中进行评价,其受伤情况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便涉嫌犯罪,三人的行为也有所克制,不是惩处重点以及严厉打击的对象,同时提交了《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4.2023年4月10日至12日,在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后,承办律师积极努力,分别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公安机关以及检察官进行沟通,以期达成谅解,最终经过律师沟通,家属得以将部分赔偿款提存至办案机关。

5.2023年4月13日,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对三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H某1、Z某、H某2三人被释放。

 

 

撰文|王娟娟

编辑|许巧蔓

审核|许憬、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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