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犯罪辩护

有效辩护|储博刚、赵思清律师办理组织卖淫案获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2-11-25

【涉嫌罪名】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李某

【审判机关】B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辩护人】赵思清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23日开始,许某从他人手中接手经营J浴场,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浴场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33752元。被告人李某为浴场工作人员,明知浴场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个人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用来收取嫖资,并且提供其个人银行卡及密码,协助嫖资的转移。同时,李某还负责浴场白天的收银以及浴场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2022年6月6日,该浴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卖淫女三名。

办案过程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储博刚律师、赵思清律师作为李某在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并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辩护人认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上存在一些关键问题。

第一,定性有误,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李某并不具备组织他人卖淫的主观故意且未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本案中,李某远远达不到组织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作用。首先,李某并非J浴场的创立人和负责人,其只是浴场的一名普通员工,根据许永祥的供述可知,李某在店内负责烧饭,发放的是固定工资,并且其工作时间集中在白天,本案中的嫖客均在晚上甚至凌晨才到店进行按摩服务;第二,李某没有实施任何招募、雇佣等组织行为,亦没有对浴场内的卖淫女进行管理,唐某、贾某、舒某的陈述中均未提过与李某之间存在关系;第三,李某没有组织、安排卖淫活动,根据李某的供述可知,其并未接触过店内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在浴场一楼,连接触服务项目的机会都没有,更谈不上组织和安排。

第二,即便认定李某提供收款码的行为对于组织卖淫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也应当将其认定为协助者而非组织者。首先,李某只是浴场的一名普通员工,基于信任,提供个人收款码用于店内收银的行为符合常情常理;第二,J浴场的主营项目是洗浴,属于正规服务,并非只有违法的按摩服务,通过李某收款码支付的钱款也包含了正规的服务费,其将营业收入交给老板是一个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其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去辨别钱款来源于哪一项服务,不能将之片面的认定为协助嫖资的转移;第三,即便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为组织卖淫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也应当将其行为认定为协助行为。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办案心得

该类犯罪以团伙犯罪居多,区分案件定性及主从犯的问题是重要辩点之一,需要重点考虑谁出资、谁管理、谁实施、谁收益多等多角度问题。承办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最终使得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变更罪名并适用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法治社会,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法官准确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你带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我们会继续用心办案,在刑辩之路上用行动诠释这句法律名言。

 

撰文:储博刚

编辑:许巧蔓

审核:许憬  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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