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犯罪辩护

袁长伦律师办理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获轻刑

浏览量:时间:2020-04-29

【辩护律师】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和权益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2015年公务员30周年提前退休。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亲自审理、执行过三千多件案件,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主攻职务犯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

【办公地点】合肥

【审理法院】凤阳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10月7日出生。

【案件事实与情况】2018年8月9日凌晨,王某(另案处理)在某县某阳路某汤饭店与朋友喝酒时,遇到熟人马某也在该饭店吃饭,王某便到马某桌上喝酒,期间,王某与马某朋友张某发生矛盾,之后,马某、张某离开饭店回家。王某心生不满,电话邀来之前在一起喝酒的朋友李某某、梁某(另案处理)等人,并打电话将张某叫回来。张某回来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某、王某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鼻部、腰部受伤。2018年8月29日经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某公鉴(临床字【2018】))250号:被鉴定人张某腰二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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