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观点——容留吸毒罪与非罪
浏览量:时间:2020-03-25
辩护观点——容留吸毒罪与非罪 金亚太 梁克秀律师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何为“容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容留是指是为吸毒者提供场所的行为。进一步追问,何为“提供场所”?判断标准是是什么?
笔者在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中进一步思考了这个问题。案情概要:T某和Z某是恋人关系,房屋由T租住,同居一段时间后T发现Z经常在该租房内吸毒,T劝阻无效只能容忍。问题:在该案中T允许Z多次在自己租的房子内吸毒,构成容留吸毒罪吗?
笔者认为不构成。从表面上看,好像构成“提供”行为,因为T某是租房人,对于房子他有占有权、使用权。但是,再仔细回顾一下案情,可以梳理出新的思路:T某虽然是房屋处分权人,也准许吸毒者Z使用房屋,但是是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允许Z进出该房屋。换言之,要区分“提供了生活场所”和“提供了吸毒场所”。例如,房东将其房屋出租给了房客,尽管后来房东知晓了该房客经常在其房屋内吸毒,也不适宜将房东定容留吸毒罪。关键就在于,房东当初的出租行为,根据其主观目的,是有偿提供生活居住场所的行为。另一方面,容忍恋人在自己房间内吸毒属于不作为的提供场所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笔者认为,恋人虽然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但是同居的恋人与近亲属有实质上的相当性,所以,可以比照该条规定,对该案中的T某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在学术研讨当中,也有不少学者和笔者持相同或近似观点。例如,武汉大学法学院叶小琴教授就认为,提供行为的扩大化与场所范围的宽泛化值得警惕,建议将特定关系人相互容留无罪的规则普遍适用,并将特定吸毒人员之间的相互容留吸毒行为司法非犯罪化。还有另一篇被引用较高的学术文章,黄瑛琦、张洪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限缩之合理性研究》中也认为,从中立行为的理论和现实需要出发,也可得出对该罪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限缩具有相当合理性的结论。
容留吸毒罪相对而言不是重罪,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辩护人,应当本着严谨细致的态度,对每一处可辩护点认真专研,为我的当事人拼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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