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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秀露律师承办组织卖淫案被告人仅获8个月有期徒刑

浏览量:时间:2020-03-05

承办人闫秀露,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法律硕士,专职律师

办案单位: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A(另案处理)伙同本案被告人张某改造某会所,并招募多名妇女卖淫,同时二人招募胡某任会所经理负责推介卖淫项目安排卖淫女卖淫,招募马某负责统计卖淫次数、收银,张某负责核算账目等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辩护历程:

2019年7月,在侦查阶段接受张某近亲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根据张某对案件的基本陈述,辩护人就其行为细节等详细询问,了解到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组织卖淫罪,遂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联系阅卷,卷宗内容与张某陈述基本一致,辩护人进一步作出判断,即张某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加之当时张某的父亲病危、张某系其孩子的唯一抚养人,辩护人向检察机关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说明张某的客观家庭情况以及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意见。

与检察机关沟通后,检察机关未采纳律师意见,以组织卖淫罪起诉到法院。辩护人向法院递交张某与A的关系证明并申请调取本案笔录中涉及的该会所账目等对张某有利的客观证据。

庭审时,辩护人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辩护,论证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证据支持。庭后,与法官沟通张某愿意退出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的情况。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案件定性的意见,认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采纳辩护律师案件量刑的意见,张某有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

判决书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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