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六百万判处缓刑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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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褚兰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可知:2015年12月2日,褚兰镇派出所电话通知涉嫌非法采矿的犯罪嫌疑人孙某到所处理,孙某于当天下午到所。显然,被告人孙某在接到派出所电话时仍处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阶段,而手机通知到案显然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被告人仍然能够自行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其行为的实质当然属于按自己意愿主动投案,完全符合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在到案后,被告人孙某对于非法采矿K1绿色区域的事实能够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因此,对于被告人孙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对于相关犯罪事实已经如实交代,口供稳定,认罪态度良好,在庭审时也表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同时,孙某的采矿厂具备采矿资质,越界开采行为相对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无疑在情节上相对轻微,且其身处的案发当地非法采矿情况普遍,甚至当地很多村民以非法采矿为生。以上事实都说明孙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2.犯罪动机系出于排险作业的行政命令
3.被告人孙某系初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构成非法采矿罪,但综合本案的所有情况,出于罪疑惟轻以及刑法谦抑性的需要,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同时考虑到孙某具有自首、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亚林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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