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犯罪辩护

【撤案】4村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被撤

浏览量:时间:2019-06-26

承办人:朱会平律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律师机构监事会副主席,刑事诉讼法研究生。

案情:2018年4月7日下午14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与刘某乙犯罪嫌疑人因索要某镇改河段土方工程未果,遂组织刘某丙、刘某丁等四人,借口以该项目工程车超重会轧坏村民自建桥梁为由,要求支付赔偿费用,阻拦该项目工程车。2018年4月7日下午14时20分开始,由犯罪嫌疑人刘某乙提议、刘某甲驾驶车牌照一辆白色小汽车停放在村民自建桥桥附近水泥路面处阻拦路该项目部施工泵车;2018年4月8日,经刘某丙提议,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帮助打杂、由刘某丁负责采购、制作水泥墩于村民自建桥附近,阻拦项目部施工泵车;2018年4月8日下午1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又将自己的白色的江淮货车停放在村民自建桥附近的水泥路上,占据路面的方式阻拦项目部施工泵车。四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堆水泥墩、停放车辆等方式阻拦在项目部的工地施工,直到4月8日23时才放行。因混凝土泵车被阻拦,造成工程的一座混凝土搅拌站、7辆混凝土搅拌车及20余名工人无法进行施工作业,直接经济损失数万余元。

2018年4月13日四名犯罪嫌疑人中的二人被刑拘,一人因身体原因被取保,还有一人在逃(后归案)。

办案经过:2018年5月2日本所朱会平律师接受刘某甲家属的委托,正式介入本案。按本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化要求,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详细案情后,前往公安机关进一步沟通案情,并沟通取保事宜,但公安机关以本案有一名同案犯未到案而不同意取保。多次沟通后均未果。2018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将本案提请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根据本所规范化的办案要求,朱会平律师根据会见当事人及与公安机关沟通后了解的案情,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在意见书中详细分析了整个案件,与承办检察官预约面谈时间。2018年5月15日,辩护人赴某县人民检察院当面提交了意见书,并与承办人详细沟通了案情,发表作为辩护人对于案件的看法,承办人表示自己已查看案卷,认为4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会慎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2018年5月17日,接当事人电话,已经被取保候审。至此,本案第一阶段的营救计划取得成功,为本案的最终撤案打下基础。

2018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朱会平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在详细分析案卷后,与承办人当面交流意见后认为案件撤案或者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大,且退查的空间较小,存在一定的硬伤。遂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主要围绕两方面进行,一是对四村民行为的违法性方面进行分析,根据案件发生的特定环境、起因等认为四村民的行为系民事活动中的私立救济,同时还存在所谓的被害人承诺的可能性,不具有违法性;另外一方面对公安机关计算所谓被害人的损失的范围提出质疑,辩护人结合民事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相关规定及理论知识,以及起算损失的时间节点等问题,认为公安机关扩大了本案损失的范围。辩护人当面将辩护意见提交检察院,并与公诉人就案件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探讨。因辩护人提出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且坚持无罪的辩护观点,公诉人非常慎重,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辩护人在第一退回补充侦查结束后再次阅卷,补充侦查的相关材料中主要是对被害人损失的司法鉴定,辩护人针对该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再次提出补充的辩护人意见。在第二次的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对四村民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刘某甲因此前被刑事拘留,故折抵行政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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