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非律师办理数字货币网络传销犯罪案件
浏览量:时间:2021-04-14
本案系新型数字货币网络传销犯罪。合肥市公安局在2020年疫情期间查获跨省数字货币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短短一个月,涉案金额数千万,涉案人数众多。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办,并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承办该案。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作为新型数字货币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在罪名定性、电子证据收集、采信方面,存有诸多争议。
杨某某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嫌疑人杨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指派王非、蔡兴鑫(实习)律师担任杨某某传销活动罪一审案件的辩护律师。通过查阅全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构成传销活动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本案中认定发展下线的人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从事MH币交易所组建的会员体系层级达42级,下线人数达2120人。此人数的认定证据不足,不具有客观性,没有排除一人拿多个身份证注册账户的重复人数。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规定,犯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依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项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五种情形,其中与本案情节相关的是第一、第二种情形,分别为“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龙图司鉴(2020)数鉴字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MH公司共有会员数据3414条,去除身份证号为空的数据,整个会员层级有42层。然后计算出6名股东每位股东下的下级人数,将其总和认定为MH公司的下线人数,共2120人。33334
但是这样的认定并不科学、准确。鉴定意见中只是表明去除了身份证为空的数据,但是没有排除一个会员拿多个身份证注册账号的数据。公诉机关指控这些账号都在交易所上有交易,MH币报单平台上的数据能与其相印证。不否认,MH币报单平台里的账号可能在热货交易所上都有交易记录,但是不代表这些身份证注册的账号都是其本人在操作。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存在一个会员拿多个身份证号注册、交易的情形,这在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部分报案人的笔录中也可以看出一个人拥有多个账号。
因而,认定传销人数不应当以账号数来确定,而应当是以实际参与人员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MH公司发展的下线人数达2120人不科学、准确,不能依据此份鉴定意见认定MH公司涉及的传销人数。
杨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证据卷一p17):“一个人用多个身份证来注册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实际注册人比账号少。”
郑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证据卷一p36):“MH平台总共注册有200左右的账号,会员多少我不知道,因为有会员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每个身份证可以注册一个账号。”“这个漏洞被一些客户发现以后,这些客户就拿着很多不同的身份证号码在热货交易所注册账号,然后放到自己的团队下进行报备获取投资额20%帕点奖励,也就是提成。”
郑某某第五次讯问笔录(证据卷一p50):“因为现实中有人挂了3个左右的账号,我之前管理MH数据时能确认最多的人挂了3个的样子。”
黄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证据卷一p83):“我买这些MH币是通过两个热货账号(一个是用我爸实名制注册的账号,另一个是我妈的实名制账号。)”
黄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证据卷一p88):“注册量具体我听说有1000多人的样子,也在微信中见到过宣传的消息。会员的数量肯定少于注册量,因为像我一样用多张身份证来注册账户的会员肯定是有的。”
蔡某的报案单(证据卷五p107)中显示,其一个人有6个账号,总共投资5万4千。
王某的报案单(证据卷五p114)中显示,其共投资了18个账号。
三、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据以认定涉案金额至少达1070万元。
本案侦查人员在未逐一调取到被害人陈述以证实犯罪数额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从热货交易所调取的电子数据用以证实本案的涉案犯罪数额。但根据对本案证据分析,据以认定犯罪数额的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起诉书计算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证据不足,不具有客观性。除此之外,被告人供述也是认定传销资金的证据,但是各被告人供述的传销资金相差巨大,无法准确认定传销资金。
(一)侦查机关调取、移送电子数据的活动严重违法法律规定,无法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卷宗材料中有关调取、移送电子数据的证据包括《调取证据通知书》和热货平台整理反馈的数据,包括:
1、MoneyHome(MH币)项目方为上币而签订发布MH币相关的协议(证据卷三p9-11);
2、Hotcoin Global 关于MH区块链资产项目下线原因的情况说明(证据卷三p12);
3、MH币项目方做市商的账户和m码;(证据卷三p13);
4、账号为15385907575账户在热货平台上的情况(证据卷三p14-26);
5、账号为17629153365账户在热货平台上的情况(证据卷三p28-32);
6、资产项目MH项目方交易明细(证据卷三p33-43)。
《调取证据通知书》是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向热货交易所出局的调取电子数据的公文。热货平台整理反馈的数据在蜀山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热货交易所(Hotcoin)数据制盘说明》中表明,是热货平台通过热货交易所的官网邮箱business@hotcoine销.io传送给蜀山分局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调取、移送电子数据的过程。
本案卷宗证据无法证明热货平台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电子数据与原始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同一性、完整性。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和提取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4、15条之规定,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包括以下四点:(1)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取证;(2)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3)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有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4)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
卷宗材料中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热货交易所反馈的数据,无法证明电子数据调取过程符合法律的规定。无法证明电子数据调取过程符合法律要求:①没有制作调取笔录,对于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等问题无任何记载;②没有证据证明有见证人在场,也未对无见证人在场问题制作笔录说明,没有进行录像;③热货交易所提供的材料中没有记录保管人,无法证明调取电子数据的主体;④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采取的技术方法,无法认定侦查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交易系统m码被重置,无法保证账户内信息的原始性、完整性
在热货交易所提供的MH币项目方做市商的账户和m码(证据卷三p13)中,注明:因为客户m码无法获取,为配合贵局调查取证需要,所以此两个账户m码已经重置。热货交易所可以擅自重置账户m码,这无法保证账户内信息的原始性、完整性。
此外,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和提取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证据法中电子数据保管链条的基本原理要求,电子数据在诉讼中流转,应当通过制作笔录、电子数据保管人签名等方式证明保管链条的完整性,确保审判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本案中,热货交易所提供的电子数据没有保管人签名,无法证明热货交易所提供的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无法证明电子数据是否处于封存状态。
(三)起诉书指控本案涉案金额至少1070万元,但是并没有查明这些资金的流向,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现有的卷宗材料能够证明MH公司骗得USDT共计1535708.9526枚,涉案传销金额至少1070万元的,仅有热货交易所提供的17629153365账户和15385907575账户交易流水电子数据(证据卷三p33-43)。而17629153365账户和15385907575账户的提币记录显示,17629153365账户无提币记录,15385907575账户总共提取USDT币40次,共计1097871.418枚,其他的USDT币流向无证据证明流向何处。
且从15385907575账户中提取出的USDT,根据现有的证据显示(证据卷三p44),是提取到10个虚拟钱包地址中。但是,第一没有证据证实这10个钱包地址中是否在相应的时间有USDT币转入;第二也没有证据证明这10个钱包地址是被告人所拥有的。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涉案USDT币没有查明流向,认定本案被告人涉及传销金额至少1070万元的证据链不完成,无法闭合。
(四)起诉书中指控MH公司涉案金额至少为1070万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逻辑错误,于理不合。
起诉书中指控MH公司涉案金额至少为1070万元,逻辑是MH公司实际卖出MH币4417025.73枚,骗得USDT共计1535708.9526枚,然后参考USDT币人民币购买的参考交易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MH公司实际卖出MH币的计算方式是,以17629153365账户和15385907575账户共计卖出MH币的数量减去买入MH币的数量,得出MH公司实际卖出的数量。实际卖出的数量的计算方式没有问题。计算非法获得USDT币的方式是,两个账号卖出MH币,获得的64852810.08枚USDT币(17629153365账号:64336765.37枚+15385907575账号:1110278.76枚),减去MH公司买入MH币花费的USDT币的数量63911335.1774枚(17629153365账号:63742531.32枚+15385907575账号:168803.8574枚),得出涉案的USDT币1535708.9526枚。但这其中并不是所有的投资人投资的USDT币都被MH公司收取获得,也有被其他投资人拿走的。若把所有的MH公司运营中涉及到的USDT都作为MH公司获得的涉案金额不合理。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项规定“情节严重”中所规定的金额,是“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在其他投资者没有被认定为共犯的情形下,其他投资者从中获得的USDT并不属于MH公司收取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所以不应当被认定为本案的涉案金额。
因而,以至少1070万元作为MH公司的传销金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于理不合。
(五)起诉书指控MH公司骗得USDT共计1535708.9526枚,然后依据USDT币在案发期间人民币购买的参考交易价,在各交易平台不低于7元/枚,折算成人民币至少1070万元。但是根据现有的卷宗证据显示,折算的人民币购买的参考价是依据2020年4月14日OK交易平台、热货交易平台、火币交易平台上USDT币人民币购买交易价。
本案发生的日期是2020年2月19日至2月29日,应当依据案发期间人民币购买USDT的参考交易价,不应当是根据2020年4月14日的交易价。因为USDT币每日的交易价都有所不同。
(六)被告人供述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但是基于传销活动的特点,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只了解自己的情况,对其他人情况并不了解。且在本案中,各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无法准确的认定本案的传销金额。
汪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证据卷一p61-62):
各被告人只了解自己的涉案金额,对其他参与人的涉案金额并不清楚。而郑某某的供述与其他人同案犯的供述相差巨大。郑某某的供述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无法据其供述来认定涉案金额。
四、杨某某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较少,仅有9个层级86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龙图司鉴(2020)数鉴字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杨某某在2020年12月17日的供述(补充卷一p2),其在MH报备系统上是用18705783555手机号注册,对应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结果,该账号对应的下级层数是9级,下级人数是86人,这些人数还没有排除一人拿多个身份证号注册的重复人数。实际人数可能远小于这一人数。
杨某某发展的人数在整体发展人数中所占比例较小,情节相对较轻,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法定可以从轻处罚。
六、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前科,相信杨某某一定会深刻吸取教训,不会再犯,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七、杨某某家中父母年迈,子女年幼,都需要人照顾,家境困难。恳请法院充分考虑这一事实,对杨某某从轻处罚。
八、司法判例对类似案件从起处理
1、最高检指导案例
在2019年12月3日,最高检举办主体为“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第33次检察开放日活动,并发布了“弘扬宪法精神 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案号:(2019)苏07刑终00号)。其中第二个案例是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案。该案件中,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最后判决,对各涉案人员判处两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本案的涉案人员及金额都远远小于这一案件。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2、合肥市法院对类似案件从起处理
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刑初00号案件,该案件中涉及会员7万多人,涉案金额达20亿余元。该案除第一、二被告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15个被告人判处缓刑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这其中多数被告人均是已达“情节严重”情节。
最后,鉴于杨某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人的行为已经有充分的反省,希望法庭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王非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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