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浏览量:时间:2019-11-25
李某某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张伟律师作为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一审案卷材料了解本案详细情况,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主要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全部支付了购买香烟的价款,本案缺少关键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证据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事实在于李某某是否全部支付了购买香烟的价款。而在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十五项证据中,除了被害人丁某某、韦某某的陈述之外,其他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已经支付了购买香烟的全部价款这一关键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竟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其他证据仅能证明案件的主要经过,并不能与之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更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案件的主要经过,被告人一方基本不持异议。因此,本案证据显然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实施了诈骗的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应当宣告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李某某诈骗金额的认定,应当按照香烟的实际售价为准认定,不应当以单包香烟零售价来计算;此外,已经支付的定金,不应当计入诈骗金额。
诈骗金额,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不应当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本案中既然存在实际销售价,就应当以实际销售价为准认定诈骗金额。如果按照市场零售价认定,无疑是变相地认定了,受害人可以从他人的犯罪行为中获利。
此外,被告人李某某在两次购买香烟的过程中均与受害人约定,剩余应付的价款是扣除定金后的金额,而不是全款,因此涉案金额的计算应当减去定金部分。
三、即便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仍然量刑过重
依照安徽省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李某某涉案金额54500元,刚过五万元,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即使被告人李某某属累犯,但量刑也确实过重,这一点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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