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人员工作失职不能简单等同于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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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人员工作失职不能简单等同于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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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菊,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S县财政局原经建股股长,户籍所在地H省S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132号,住S县城关镇小学路。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S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7日被S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S县人民法院(2014)S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H省S县人民法院(2014)虞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宣告上诉人无罪。
原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刘菊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上诉人刘菊没有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职责要求的注意义务,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
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首先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联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各个机关或者单位的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中加以具体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而原审判决书所引用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和《H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无任何条款规定了财政局拨付资金时应对“拨款企业的资金用途和支出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也未要求必须审核企业提供的领款凭证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虚假。S县财政局内部的规章制度对此也没有要求。既然没有相关的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如何能认定上诉人刘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原审判决根据上述三份文件认定刘菊犯玩忽职守罪,语焉不详。因为刘菊没有违反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责规定的行为,本案缺乏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
二、上诉人刘菊未严格审核领款凭证真实性的行为仅为工作失误,与国家资金损失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
(一)刘菊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作失误。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失误或错误,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
由于淘汰落后产能是一个新政策,对该政策的实施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出现一些问题也是无法避免的。所以,2012年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得相对规范。如H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H财建](2012)527号、《关于安排2012年部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和《关于预拨2012年部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基金的通知》[2012](181号)文件,根据上述文件和M市财政局商财预[2012]824号文件,可以看出是总结了以前工作存在的问题而作出的新规定,比如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具体拨付方式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凡能够以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被安置职工债权人,用于转产、供货等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支付给淘汰企业。支付前淘汰企业应向财政部门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偿还债务方案、企业转产方案以及职工身份证、银行账号、借款协议原件、债权人开户行,账号,设备购置合同供货商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拨付。”
(二)刘菊未严格审核领款凭证真实性的行为,与造成国家资金1252万元损失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
被告人行为与造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根据H省财政厅、H省工业和信息化厅、H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H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省财政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争取中央资金情况和全省实际淘汰落后产能情况逐年确定。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的流程,首先是企业先申报,被确认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之后,再由省财政根据企业产能和规模确定应享受的奖励资金数额。两企业获取奖励资金是源于淘汰企业已经停产、设备已经拆除、人员已经遣散。即使两企业未提供领款的相关材料,仍可享受奖励资金。因为事实上两企业骗取国家奖励资金,造成1252万元巨大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两企业虚构事实、违法申报,导致省财政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核准奖励资金合计为1252万元,根源在申报环节。当省财政根据虚假材料审核拨付1252万元奖金时,损害已不可逆转,与后来提供领款凭证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使两企业领款时提供的是真实材料,也会造成国家损失1252万元奖励资金的严重后果。
三、财政局对企业领款凭证不具有履行实质性审核的职责,事实上也无能力对领款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要求被告人具有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的行为。包括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有条件履行或可能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的职责义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和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文件要求,财政局的职责应为: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上诉人在拨付资金时,只需按照淘汰进度拨付资金,同时确保资金用途为职工安置、转产、偿还债务等方面,即为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一)财政局应当履行的是账面审核的职责。
审核,从文义上看,审核在汉语词典的解释为审查核定(多指书面材料或数字材料)【见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六版《现代汉语词典》第1157页】。百度百科的基本释义为会计学用语,意思是审查核定。审核的近义词为查核、稽核、考察、考查、考核。审核是会计学的专业用语,多指为获得审核数据而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指的是书面的审查、形式上的审查、账面的审查,而没有检验查证对象是否属实的内涵。由此可见,财政局在拨付资金时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只有进行会计学意义上的审核的义务。
(二)上诉人刘菊已经履行了职责要求的注意义务
2010年新雨露纸业申领的资金合计606万元分三批下发,刘菊为了谨慎起见,2010年9月15日第一笔国家拨付380万元到位后,2010年10月13日仅拨付企业280万元。《关于下达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载明,“为保证淘汰任务完成,本次先下达奖励资金的60%,剩余40%待9月底淘汰工作验收合格后再行下达”。 2010年12月15日第二批资金226万元拨付时,相关部门已经对前期的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进行了验收,并且验收的结论是合格的。刘菊才继续拨付了第二笔资金,足以说明刘菊拨付的第一笔资金,事后已经经过了验收的认可,其拨付第二笔资金正是基于之前的工作已经验收合格。即便如此,刘菊还是扣留了尾款,待H省审计厅对M市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进行审计合格之后,才予拨付。在现有的制度和规定未明确如何审查企业领款凭证的情况下,刘菊为了对国家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考虑到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情况,仍分三期拨付天恒纸业公司奖金,最后一笔款也是在通过国家验收合格后才予拨付。刘菊已经尽到了一个财务人员职责要求的注意义务。
上诉人刘菊在拨付资金时,完全符合财政局内部管理规定的拨付程序。刘菊为经建股股长,在拨付资金时首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经办人员初审之后,刘菊作为股长进行复审再上报局领导,并按照局领导的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财政局局长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应对国家奖励资金的拨付承担责任。在企业申领资金时,刘菊亲自到企业现场查看淘汰设备情况,并核对现场淘汰设备型号台数与文件批复是否一致。已经查看了项目资金使用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并抽查了2名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经查证企业提交账簿情况属实。经建股仅有3名工作人员,承担了S县财政局千亿元工程、廉租房工程、交通口事业费的拨付、污水处理厂、校舍改造工程的资金拨付以及S县的投资评审工作,不可能每一笔开支都去实地调查,经建股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深入进行精细化的调查核实,财政局对经建股也没有相关的要求。
(三)两企业与他人恶意串通、蓄意骗取国家奖励资金,刘菊个人没有发现企业犯罪行为的能力
两企业为了骗取国家奖励资金处心积虑与他人串通,为了掩盖非法的目的,其提供的支出证明具有合法的外衣。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有真实借款人,并提供了借款凭证以及转账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刘菊仅为财政局工作人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不可能超过经验丰富的法官。连法官都无法发现的问题,怎么能要求刘菊觉察?除非刘菊有权将企业负责人和关联人传唤到财政局进行讯问,否则根本无法发现其中的隐情。财政局也无任何规章制度要求经建股负责人在拨付资金时,应将企业预设为诈骗犯,对其提供的证明进行严格的刑法层面上的调查。上诉人更无权限实施上述行为。事实上,财政局并非司法机关,没有强制执法权,只能对领款凭证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无法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正是鉴于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因此《会计法》第四条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非财政监督管理机关。
四、原审判决认定企业骗取国家资金1252万元依据不足,没有考虑被淘汰企业的实际损失
两企业虽然有违法申报、虚报产能、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行为,但不应以奖励资金的总额认定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因为两企业主体是合法的,确实因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号召停产、拆除、遣散员工,企业的损失是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评估两企业的实际损失,并在其冒领的奖金中予以扣除。同时应扣除陈士林上缴S县财政局的70万元赃款和刘远持有的HNA8XX号轿车、刘斌持有的HNC5XXX号轿车对应价值的数额。
综上,原审判决刘菊犯玩忽职守罪没有基本依据,应予改判。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宣告刘菊无罪。
此致
H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编者按:
当事人在一审被宣判玩忽职守罪后慕名找到了王亚林刑辩团队许憬律师,许律师在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仔细询问当事人细节后结合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当事人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许律师随即着手为当事人撰写上诉状,以期二审法院能够改判,还当事人清白。许律师先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入手,详细分析了当事人并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其次分析了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之间的区别,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定性是工作失误而不是玩忽职守;再次,许律师分析了当事人的工作失误与国家遭受的损失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就具体事实而言,我们并不能够也不应该期望当事人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不能够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本篇上诉状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理论与事实分析相结合,论证充分,掷地有声,有理有据,不失为一篇上佳之作,展现了王亚林刑辩团队律师高超的业务水平。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有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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