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贩毒案,律师辩护获从轻处罚
浏览量:时间:2014-06-30
多人贩毒案,律师辩护获从轻处罚
---华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多人参与的运输、贩卖毒品案,本案被告华某某(为保护委托人及被告人隐私,本文均为化名)是其中一员。华某某因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4日被A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A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A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在接受华某某母亲郑某芳的委托后,辩护人对案卷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阅与调查,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与办案机关进行相关的交流和沟通,比较深入的了解了案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个详细周密的辩护计划。
2012年12月20日,A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起诉,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华某某、杨某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娟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华某某的辩护人以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同意辩护人延期审理意见。
2013年1月29日,A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辩护人针对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华某某在与孟某共同实施的贩卖毒品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贩卖300克毒品中华某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3、准备贩卖给杨某运的250克应属于犯罪未遂;4、本案所涉毒品大部分未对社会造成危害。
2013年3月13日,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华某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法庭采取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以上判决结果是合议庭综合各种情节,对被告人华某某从轻处罚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结果。委托人和被告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满意。
判决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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