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无罪案例|虚开发票500余万元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4-10-29
承办律师:
王婉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业务中心金融犯罪部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担任陈某实际控制的几家公司会计期间,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仍接受陈某安排,使用公司员工、员工亲属或者亲属的身份信息成立8家个体工商户以及同案张某等人成立的10家个体工商户,向陈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30余份,价税合计 5150000元,均用于抵扣税款。
律师工作:
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婉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阅卷、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通过向林某了解案情、听取陈述、提供咨询,后与林某协商一致确定采用相对不起诉的辩护策略。辩护人首先提出根据“举重以明轻”,虚开发票罪的成立同样应以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为要件;通过仔细审查、核对涉案账目,辩护人发现存在部分数额未用于实际抵扣,该部分金额并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除此之外,小部分开具的发票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虽然数额较小,但足以对检察官的心证起到影响作用。其次,林某虽有实行行为,但其系受陈某指使履行职务,应认定为从犯;林某未从虚开行为中获利。再次,值得一提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王婉君律师与同案陈某辩护人及其家属、检察官、税务部门多方沟通,最终推动陈某通过冻结资金完成税款的补缴,弥补国家损失。起初,检察官以虚开发票罪系行为犯不可能不诉,最后,辩护人经过大量有针对性地检索,向检察官提供多份与林某类似案件最终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这份辩护意见从理论与实践、证据与事实、案内与案外多角度出发论证不起诉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最终经过反复有效的沟通,得到检察官的认可和支持。
办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了相关事实和证据,对辩护人的不起诉意见高度认可,经报检委会讨论决定采纳王婉君律师的意见,拟对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检察院的组织下,在检察院、侦查机关、林某及辩护人、听证员的共同参与下,听证会经过八项议程,最终决定对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本案与林某同为案涉公司会计的张某等人在此期间并未委托辩护律师,但最终也因王婉君律师的辩护而获得不起诉处理。事后,承办检察官向张某等人表示他们着实是沾了林某的光,并因此受益。
办案心得:
轻罪治理时代,多元化处理机制能在相对较短时间结束诉讼流程,但也对辩护律师的沟通协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辩护坚持专业的同时,还应有理、有据、有节。
撰文| 王金铭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李全喜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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