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

袁长伦律师办理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淫乱案被告人获轻刑

浏览量:时间:2020-04-29

【辩护律师】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和权益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2015年公务员30周年提前退休。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亲自审理、执行过三千多件案件,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主攻职务犯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

【办公地点】合肥

【审理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

【案件事实与情况】2018年4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孟某某分别邀请叶某、张某到某某商务宾馆,并容留叶某、张某吸食冰毒,且在吸食毒品后实施聚众淫乱。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丁某某邀请叶某、武某到某某商务宾馆,并容留叶某、武某吸食冰毒,且在吸食毒品后实施聚众淫乱。2018年4月底,被告人丁某某在某某商务宾馆容留叶某吸食冰毒。2018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在某某商务宾馆容留叶某吸食冰毒。2018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某邀请孟某某、王某到某某商务宾馆,并容留孟某某、王某吸食冰毒,且并在吸食毒品后实施聚众淫乱。2018年4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在某某商务宾馆容留武某等二人吸食毒品。2018年4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某某商务宾馆容留叶某吸食毒品。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被告人丁某某、孟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被告人召集并积极实施聚众淫乱,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孟某某均犯有数罪,依法应对二人数罪并罚。二人在实施第一起犯罪过程中,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二人作用相当,均属于主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对二人均不适宜适用缓刑。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对二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袁长伦发表的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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