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律师承办的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3-08-25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H市L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Q某某
【辩护人】李凯律师,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简介】
2020年初,Q某某所在的公司承接了L县某道路修建工程,该工程系县重点项目,工期紧任务重。被害人一方因与该工程其他承包人员汪某某存在工资、运输费等纠纷,在找不到汪某某的情况下把矛头指向Q某某所在的公司。被害人方其中一人多次来该施工项目蹲点,在得知该道路马上要铺沥青交付了,便在事先建立的微信群中怂恿多人于2020年8月17日一早去施工现场阻止施工,以达到要回汪某某欠他们的工资、运输费的目的。在施工现场,被害人方几人与Q某某及其他几位同事发生口角,其中一人冲进施工现场,Q某某等人见状便上去阻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有人顺手拿起现场放置的木棍进行殴打,场面一度比较混乱,持续了几分钟。双方均有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本案被害人王某某伤势最重,左手尺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辩护过程】
Q某某在被立案侦查后还未意识到构成犯罪的严重性,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决定委托律师。李凯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阅卷,发现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指向Q某某的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左手尺骨骨折,唯一能够认定的是Q某某和被害人之间有互相殴打,但殴打被害人的不止Q某某一个。此外,结合最高检近期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及司法政策,本案Q某某也能够争取不起诉。于是李凯律师向承办检察官书面提交不起诉意见,并附上相关典型案例以及本省故意伤害不起诉案例检索报告。承办检察官收到材料后与李凯律师多次沟通,表示会上会讨论是否起诉Q某某。两周后,检察官反馈可以对Q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Q某某经与律师沟通后,也认可检察院的处理意见,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撰文:李凯
编辑:许巧蔓
审核:陶鸿 丁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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