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无罪案例|张世金律师承办醉酒型强奸案获存疑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3-05-11
【关键词】醉酒;强奸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承办律师】张世金,刑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刑辩分所、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主任
【案件情况】
万某与曹某系朋友(均为化名),万某趁曹某饮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曹某报警,万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1.在侦查阶段,万某被刑事拘留后,张世金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万某多次辩解双方自愿发生关系,虽然曹某当晚饮酒,但是没有醉酒,意志清醒。基于此,向公安机关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遗憾的是,未获同意。刑事拘留第30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期间,承办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因证据不足对万某不批准逮捕,万某被释放。在侦查后期,向公安机关递交《撤销案件意见书》,公安机关尚未采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深度阅卷,认为曹某醉酒证据不足,万某性侵行为导致曹某膝盖、腿部多处瘀伤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曹某案发当日丧失性防卫能力或者性防卫能力减弱,无法排除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基于上述阅卷情况和证据分析,将本案提交“刑事下午茶”专题研讨,参会律师讨论激烈,各抒己见,分别从控方和辩方的角度对案例进行了全面、仔细分析。随后,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关于对万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喝酒不等于醉酒且强行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张世金律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补充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研究,再次向检察机关递交《万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补充辩护意见——依法对万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据了解,因本案疑难复杂,检察机关为此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
3.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对万某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以下为《不起诉决定书》节选内容:“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害人系醉酒状态,不能认定万某具有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不起诉。”
撰文| 张世金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 曹富乐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律师法律文书1——辩护意见】
关于对万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喝酒不等于醉酒且强行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
一、本案可以排除被害人醉酒导致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
(一)曹某的酒精摄入量、摄入的酒精量引起的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变化、酒量(人体分解酒精的速率)均未查明,不能简单以喝酒来推定其醉酒
(二)案发当晚曹某虽然喝了酒,但意识清醒,不能据此推断其醉酒
(三)关于曹某拉着万某的手在其大腿上睡着,仅有万某的供述,无法得到曹某陈述的印证
(四)监控视频可以证实曹某站立自如,行动自由,意识清醒
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载明的万某强行与曹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一)此节事实仅有曹某单方的陈述,无法得到万某供述的印证,且任某、石某的证言系传闻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况且彭某的证言能够印证万某的无罪辩解
(二)公安机关认定曹某反抗造成多处瘀伤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1.曹某关于伤情以及形成原因的陈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常情常理
2.曹某腿上存在的淤青无法证实是案发当晚造成
3.公安机关对曹某的人身检查程序不合法
三、本案可以排除万某对曹某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其不敢反抗的情形
(一)从曹某与万某离开酒吧乘坐出租车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认定曹某明确反对万某送其回家与事实不符
(二)万某送曹某回住所是曹某认可的,并未违背曹某的意愿
(三)万某乘坐电梯上楼后到曹某住所,并没有违背曹某的意愿
四、关于万某与曹某发生性关系的细节,曹某的陈述不具备真实性
(一)曹某称其在浴室出来后穿了长至大腿中段的T恤,与事实不符
(二)曹某自卫生间出来后,不能排除未穿内裤的合理怀疑
(三)曹某称其被强暴后用消毒液清洗所穿内裤,不符合生活常识
(四)曹某称万某对其实施按压、掐脖等暴力性侵行为,却能够轻易挣脱,不符合常情常理
五、本案现有的直接证据无法证明万某实施强奸行为
六、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不能排除万某与曹某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
【律师法律文书2——补充辩护意见】
万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补充辩护意见
——依法对万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万某的无罪辩解共有四次,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始终一致,相对稳定,没有出现反复
二、曹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反差巨大,特别是关于淤青的细节问题
三、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缺失,无法证明曹某在出租车内的酒醉状况
四、辩护人检索的类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不起诉或判决无罪
1.泉港检公刑不诉〔2019〕26号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强奸案)
2.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4刑终28号(冯某某强奸案)
3.刑事审判参考[第396号]陈某强奸案(2006年第3集)(总第50集)第19页(法律出版社)
【办案小结】
从本辩护人近期承办的多起强奸案件看,醉酒型强奸案件无疑是强奸案件中的典型代表,也系司法实践中高发的案件类型之一。
何为“醉酒”?目前为止,司法机关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虽然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但是不能直接适用于醉酒型强奸案,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无论是证据审查,还是事实认定,“醉酒”的判断系司法实践的难题,同时关涉“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而司法实践中“饮酒等同于醉酒、醉酒等同于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可能较为突出,以至于妇女意识是否清醒、性防卫能力是否削弱或者丧失等问题容易被忽视,未能准确识别妇女饮酒后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不当扩大了犯罪圈的范围。
因此,关于饮酒状态下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需要纵观全案,具体分析,综合认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至刑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3集)总第50集第396号指导案例《陈某强奸案——如何把握强奸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裁判要旨所言: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容易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应当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整合,去伪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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