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犯罪辩护

金亚太无罪案例|张伟玮律师承办强奸罪案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浏览量:时间:2022-12-24

【关键词】未成年;恋爱型强奸;强奸罪;撤销案件;无罪

【公诉机关】B市L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F某

【辩护人】张伟玮,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知识产权犯罪辩护部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成员

【案件结果】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犯罪嫌疑人F某(15周岁)与自己同校校友被害人Q某 (12周岁)二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3月下旬,犯罪嫌疑人F某及受害人Q某将Q某的双胞胎妹妹H某(12周岁)介绍给F某的堂哥Y某(17周岁,已另案处理)。

2022年3月下旬夜,犯罪嫌疑人F某(15周岁)与自己女友Q某(12周岁),在B市某小区地下车库发生性关系;次日,二人在某小区天台再次发生性关系。

【律师工作】

1、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沟通了解大致案情,得知案件即将侦查终结并将移送B市L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2、案件移送至B市L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递交委托手续并申请阅卷。反复研判全案的证据材料后,张伟玮律师约见承办检察官进行初步沟通,并提交法律文书。

3、经过反复推敲在案证据,以及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核实后,张伟玮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恋爱型强奸,鉴于犯罪嫌疑人F某未满16周岁,又属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应认为是犯罪。

4、张伟玮律师随后再次约见承办检察官,并向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同时阐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之规定,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犯罪嫌疑人F某应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

5、在张伟玮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的过程中,被害人Q某及其监护人再次报警控诉认为犯罪嫌疑人F某于强奸案发后仍不知悔改,又多次联合新学校同学散布针对被害人Q某的不实谣言等多项恶劣行为,对被害人Q某身心均造成严重损害。检察院将这一案件线索移交公安进行补充侦查。

6、为安抚被害人Q某及其监护人、家属的情绪,张伟玮律师多次联系被害人Q某的监护人,并多次协调组织被害人监护人与犯罪嫌疑人监护人进行沟通,最终帮助双方达成有关赔偿谅解协议,并提交检察院作为辩方证据。

7、在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多次线上线下沟通,并提交相应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后,最终检察院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2022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F某不存在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附:《撤销案件决定书》与部分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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