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犯罪辩护

重庆姐弟坠亡案宣判「生父与情人死刑」,如何从人性和法理上看待这一问题

浏览量:时间:2022-01-10

叶诚尘对张波说“你马上把娃解决了,证明你爱不爱我”。让别人杀掉自己的一对亲生儿女来证明爱不爱自己?这是何等的心态和人格。张波竟然还照做了。这真是一对天生的冤家。正应了古人的一句话:世上唯有人心歹,万事还要天养人。

对于这种有卑鄙动机的谋杀行为,为了自己的快乐不顾亲情,颠覆中国的传统文化,丧失了最起码的伦理道德。一个国家的立法是与其政治制度相联系的,也与这个国家的传统文化价值观有关。中国历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提倡尊老爱幼。有一句古语叫做虎毒不食子。这种杀人的行为性质更加恶劣,判处这一对男女死刑立即执行是正当的。

从刑法理论上来讲,对于共同犯罪,按照分工来划分可以区分为正犯和共犯。正犯是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共犯是起到教唆或者帮助行为的人。共犯要么是教唆犯,要么是帮助犯。一般来说,对于教唆犯按照正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没有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按照地位和作用区分为主犯、从犯胁、胁从犯和教唆犯。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也就是说,教唆犯按照正犯所涉的罪名进行处罚。

2020年10月20日,见张波还未对孩子下手,叶诚尘在微信中提出:“说去说来都是你那2个包袱的问题”、“本来就不该存在呀他们”。

叶诚尘要求张波“你马上把娃解决了”,这可以视为教唆犯。另一方面,杀掉张波的一对儿女,也是双方共谋的行为,可以按共同正犯进行处理。

从犯罪的恶性上来说,作为犯罪的行为无价值大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无价值;谋杀犯罪的行为无价值大于激情犯罪的行为无价值。谋杀是各国严惩的犯罪。被告人出于的卑鄙动机,对自己的一对亲生儿女都能够谋杀,更何况社会的一般人。

犯罪是行为,行为是人格的体现。有时,犯罪表明了法律上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在违法性方面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在有责性方面,是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一个人能够谋杀自己的亲生子女,说明这种人的人格危险性极大,是难以改造的。一旦其他人阻碍自己的快乐,就可能再一次引起杀人行为。这样的人格是难以改造的,为了不继续危害社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必要的。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刑罚是对不法的否定,是对法的否定的否定,是对法的肯定,使人们确信法规范的不可侵犯性。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对于触犯刑律的人,得到刑法的制裁,人们才会遵守法秩序的要求,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

人类生活的社会是共同的,只有遵守共同生活的目标,遵守共同生活的秩序,才能人人安居乐业。对破坏社会秩序触犯刑律的人,不加以公正的处罚,人们就会对法律的威严产生怀疑。犯罪是对国家的反抗,最终是对社会的反抗,是对每个人的威胁。对每一种犯罪行为,做到公正的判决,人们会更好地遵纪守法。

既然热心的网友提出什么是行为无价值的问题,我们就做一下法律普及。所谓行为无价值,是指犯罪行为是恶的,一钱不值,是负值。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做出不同的处罚,是因为其行为的无价值不同,行为的无价值更大的,一般判处更重的刑罚。针对一个犯罪行为来讲,除了要求行为无价之外,还要求结果无价值。

我们只谈行为无价值的问题。针对本案来讲,虽然都是要杀掉亲生的一对子女,经过谋杀之后,将这一对子女推下高楼摔死的行为无价值,远远高于将这一对子女带到沙漠之后,遗弃后将其饿死的行为无价值。这是因为,推下高楼谋杀更残忍,更让人恐惧。

再比如,抢劫100元与盗窃100元的行为无价值更大,抢劫100元已经构成犯罪,而盗窃100元可能还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行为无价值的标准,就像衡量犯罪的天平,能够更准确。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用主观恶性来表述,其实这是不够细化的。古人对行为无价值,也创造了一个成语,这就是恶贯满盈。

如果对行为无价值还是不好理解,再举一例。一个人扶老太太过马路,这是行为有价值,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如果嫌老太太走的慢,骂老太太,并且用脚踢老太太,将老太太踢成骨折的,这就是行为无价值。如果造成老太太轻伤以上的,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相应的刑罚。

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定是行为无价值的,行为越是负值,其行为无价值越大,一般来说,判处的刑罚也越严重。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主要考虑的就是教唆犯的行为无价值,具有主观恶性;是共同犯罪中,共犯从属性的例外,在教唆未遂的情况下,对教唆犯独立处罚的情形。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进行刑事处罚,是坚持行为无价值还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判断方法?存在着理论之争。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两位刑法教授张明楷和周光权展开了理论论讨。周光权教授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张明楷教授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行为价值更倾向于主观判断,结果无价值更倾向于客观判断。两种观点,存在的前提都是在三阶层理论的前提下讨论的。其实,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要有行为无价值,也要有结果无价值,既要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规范判断,又要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社会危害性判断,才能真正的做出正确的判断。争辩的结果,张明楷教授最终说出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差异,其实没有那么大。

是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还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定体现的,特别是在不能犯未遂是否处罚的态度上有明显的差别。比如,甲想毒杀乙,准备在乙喝的咖啡中投放砒霜,结果拿错了瓶子,将砂糖放进了乙喝的咖啡杯中,乙喝了咖啡安全无事。如果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甲主观上想毒杀死乙,行为是恶的,只是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错拿了瓶子投放了砂糖,才没有造成死亡,成立杀人未遂。如果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甲向乙的咖啡杯中投放砂糖的行为,不可能造成乙的死亡,属于手段不能,不会造成结果的无价值,不构成任何犯罪。

一个真实的案例是,张三藏有一支枪支,但这支枪支缺少关键的零部件,且已生锈不能使用。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私藏枪支罪?就存在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判断的标准问题。一种意见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张三违反法律规定私藏枪支,行为恶的,是无价值的,构成私藏枪支罪。而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张三所藏的枪支缺少关键的零部件,且已经生锈不能够使用,是报废的枪支,也不能够再修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存在结果无价值,不构成私藏枪支罪,但可以对该枪支进行没收。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讨论的案例,还常常会举偶然防卫的例子。甲想杀死仇人乙,用枪瞄准了乙,而此时乙正要杀害自己的仇人丙,举枪瞄准了丙。甲扣动扳机将乙杀死。对甲是否应当予以处罚的判断,决定是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还是结果无价值的观点的判断问题。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甲主观上是恶的,其行为无价值,应当对其处罚,构成故意杀人,但乙此时正在杀人,甲保护了丙的生命法益,可以正当防卫而杀死乙,而甲的目的并不是想正当防卫,确实是想杀死乙,只不过乙是正在行凶杀人者,甲成立杀人未遂。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甲的行为保护了丙的生命,虽然行为无价值,但结果有价值,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 安徽金亚太袁长伦律师

 

叶诚尘对张波说“你马上把娃解决了,证明你爱不爱我”。让别人杀掉自己的一对亲生儿女来证明爱不爱自己?这是何等的心态和人格。张波竟然还照做了。这真是一对天生的冤家。正应了古人的一句话:世上唯有人心歹,万事还要天养人。

对于这种有卑鄙动机的谋杀行为,为了自己的快乐不顾亲情,颠覆中国的传统文化,丧失了最起码的伦理道德。一个国家的立法是与其政治制度相联系的,也与这个国家的传统文化价值观有关。中国历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提倡尊老爱幼。有一句古语叫做虎毒不食子。这种杀人的行为性质更加恶劣,判处这一对男女死刑立即执行是正当的。

从刑法理论上来讲,对于共同犯罪,按照分工来划分可以区分为正犯和共犯。正犯是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共犯是起到教唆或者帮助行为的人。共犯要么是教唆犯,要么是帮助犯。一般来说,对于教唆犯按照正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没有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按照地位和作用区分为主犯、从犯胁、胁从犯和教唆犯。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也就是说,教唆犯按照正犯所涉的罪名进行处罚。

2020年10月20日,见张波还未对孩子下手,叶诚尘在微信中提出:“说去说来都是你那2个包袱的问题”、“本来就不该存在呀他们”。

叶诚尘要求张波“你马上把娃解决了”,这可以视为教唆犯。另一方面,杀掉张波的一对儿女,也是双方共谋的行为,可以按共同正犯进行处理。

从犯罪的恶性上来说,作为犯罪的行为无价值大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无价值;谋杀犯罪的行为无价值大于激情犯罪的行为无价值。谋杀是各国严惩的犯罪。被告人出于的卑鄙动机,对自己的一对亲生儿女都能够谋杀,更何况社会的一般人。

犯罪是行为,行为是人格的体现。有时,犯罪表明了法律上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在违法性方面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在有责性方面,是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一个人能够谋杀自己的亲生子女,说明这种人的人格危险性极大,是难以改造的。一旦其他人阻碍自己的快乐,就可能再一次引起杀人行为。这样的人格是难以改造的,为了不继续危害社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必要的。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刑罚是对不法的否定,是对法的否定的否定,是对法的肯定,使人们确信法规范的不可侵犯性。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对于触犯刑律的人,得到刑法的制裁,人们才会遵守法秩序的要求,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

人类生活的社会是共同的,只有遵守共同生活的目标,遵守共同生活的秩序,才能人人安居乐业。对破坏社会秩序触犯刑律的人,不加以公正的处罚,人们就会对法律的威严产生怀疑。犯罪是对国家的反抗,最终是对社会的反抗,是对每个人的威胁。对每一种犯罪行为,做到公正的判决,人们会更好地遵纪守法。

既然热心的网友提出什么是行为无价值的问题,我们就做一下法律普及。所谓行为无价值,是指犯罪行为是恶的,一钱不值,是负值。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做出不同的处罚,是因为其行为的无价值不同,行为的无价值更大的,一般判处更重的刑罚。针对一个犯罪行为来讲,除了要求行为无价之外,还要求结果无价值。

我们只谈行为无价值的问题。针对本案来讲,虽然都是要杀掉亲生的一对子女,经过谋杀之后,将这一对子女推下高楼摔死的行为无价值,远远高于将这一对子女带到沙漠之后,遗弃后将其饿死的行为无价值。这是因为,推下高楼谋杀更残忍,更让人恐惧。

再比如,抢劫100元与盗窃100元的行为无价值更大,抢劫100元已经构成犯罪,而盗窃100元可能还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行为无价值的标准,就像衡量犯罪的天平,能够更准确。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用主观恶性来表述,其实这是不够细化的。古人对行为无价值,也创造了一个成语,这就是恶贯满盈。

如果对行为无价值还是不好理解,再举一例。一个人扶老太太过马路,这是行为有价值,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如果嫌老太太走的慢,骂老太太,并且用脚踢老太太,将老太太踢成骨折的,这就是行为无价值。如果造成老太太轻伤以上的,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相应的刑罚。

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定是行为无价值的,行为越是负值,其行为无价值越大,一般来说,判处的刑罚也越严重。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主要考虑的就是教唆犯的行为无价值,具有主观恶性;是共同犯罪中,共犯从属性的例外,在教唆未遂的情况下,对教唆犯独立处罚的情形。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进行刑事处罚,是坚持行为无价值还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判断方法?存在着理论之争。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两位刑法教授张明楷和周光权展开了理论论讨。周光权教授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张明楷教授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行为价值更倾向于主观判断,结果无价值更倾向于客观判断。两种观点,存在的前提都是在三阶层理论的前提下讨论的。其实,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要有行为无价值,也要有结果无价值,既要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规范判断,又要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社会危害性判断,才能真正的做出正确的判断。争辩的结果,张明楷教授最终说出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差异,其实没有那么大。

是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还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定体现的,特别是在不能犯未遂是否处罚的态度上有明显的差别。比如,甲想毒杀乙,准备在乙喝的咖啡中投放砒霜,结果拿错了瓶子,将砂糖放进了乙喝的咖啡杯中,乙喝了咖啡安全无事。如果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甲主观上想毒杀死乙,行为是恶的,只是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错拿了瓶子投放了砂糖,才没有造成死亡,成立杀人未遂。如果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甲向乙的咖啡杯中投放砂糖的行为,不可能造成乙的死亡,属于手段不能,不会造成结果的无价值,不构成任何犯罪。

一个真实的案例是,张三藏有一支枪支,但这支枪支缺少关键的零部件,且已生锈不能使用。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私藏枪支罪?就存在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判断的标准问题。一种意见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张三违反法律规定私藏枪支,行为恶的,是无价值的,构成私藏枪支罪。而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张三所藏的枪支缺少关键的零部件,且已经生锈不能够使用,是报废的枪支,也不能够再修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存在结果无价值,不构成私藏枪支罪,但可以对该枪支进行没收。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讨论的案例,还常常会举偶然防卫的例子。甲想杀死仇人乙,用枪瞄准了乙,而此时乙正要杀害自己的仇人丙,举枪瞄准了丙。甲扣动扳机将乙杀死。对甲是否应当予以处罚的判断,决定是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还是结果无价值的观点的判断问题。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甲主观上是恶的,其行为无价值,应当对其处罚,构成故意杀人,但乙此时正在杀人,甲保护了丙的生命法益,可以正当防卫而杀死乙,而甲的目的并不是想正当防卫,确实是想杀死乙,只不过乙是正在行凶杀人者,甲成立杀人未遂。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甲的行为保护了丙的生命,虽然行为无价值,但结果有价值,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重庆姐弟坠亡案宣判「生父与情人死刑」,警方恢复聊天记录「你马上把娃解决了」,如何从人性和法理上看待这一问题

作者 安徽金亚太袁长伦律师

叶诚尘对张波说“你马上把娃解决了,证明你爱不爱我”。让别人杀掉自己的一对亲生儿女来证明爱不爱自己?这是何等的心态和人格。张波竟然还照做了。这真是一对天生的冤家。正应了古人的一句话:世上唯有人心歹,万事还要天养人。

对于这种有卑鄙动机的谋杀行为,为了自己的快乐不顾亲情,颠覆中国的传统文化,丧失了最起码的伦理道德。一个国家的立法是与其政治制度相联系的,也与这个国家的传统文化价值观有关。中国历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提倡尊老爱幼。有一句古语叫做虎毒不食子。这种杀人的行为性质更加恶劣,判处这一对男女死刑立即执行是正当的。

从刑法理论上来讲,对于共同犯罪,按照分工来划分可以区分为正犯和共犯。正犯是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共犯是起到教唆或者帮助行为的人。共犯要么是教唆犯,要么是帮助犯。一般来说,对于教唆犯按照正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没有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按照地位和作用区分为主犯、从犯胁、胁从犯和教唆犯。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也就是说,教唆犯按照正犯所涉的罪名进行处罚。

2020年10月20日,见张波还未对孩子下手,叶诚尘在微信中提出:“说去说来都是你那2个包袱的问题”、“本来就不该存在呀他们”。

叶诚尘要求张波“你马上把娃解决了”,这可以视为教唆犯。另一方面,杀掉张波的一对儿女,也是双方共谋的行为,可以按共同正犯进行处理。

从犯罪的恶性上来说,作为犯罪的行为无价值大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无价值;谋杀犯罪的行为无价值大于激情犯罪的行为无价值。谋杀是各国严惩的犯罪。被告人出于的卑鄙动机,对自己的一对亲生儿女都能够谋杀,更何况社会的一般人。

犯罪是行为,行为是人格的体现。有时,犯罪表明了法律上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在违法性方面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在有责性方面,是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一个人能够谋杀自己的亲生子女,说明这种人的人格危险性极大,是难以改造的。一旦其他人阻碍自己的快乐,就可能再一次引起杀人行为。这样的人格是难以改造的,为了不继续危害社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必要的。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刑罚是对不法的否定,是对法的否定的否定,是对法的肯定,使人们确信法规范的不可侵犯性。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对于触犯刑律的人,得到刑法的制裁,人们才会遵守法秩序的要求,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

人类生活的社会是共同的,只有遵守共同生活的目标,遵守共同生活的秩序,才能人人安居乐业。对破坏社会秩序触犯刑律的人,不加以公正的处罚,人们就会对法律的威严产生怀疑。犯罪是对国家的反抗,最终是对社会的反抗,是对每个人的威胁。对每一种犯罪行为,做到公正的判决,人们会更好地遵纪守法。

既然热心的网友提出什么是行为无价值的问题,我们就做一下法律普及。所谓行为无价值,是指犯罪行为是恶的,一钱不值,是负值。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做出不同的处罚,是因为其行为的无价值不同,行为的无价值更大的,一般判处更重的刑罚。针对一个犯罪行为来讲,除了要求行为无价之外,还要求结果无价值。

我们只谈行为无价值的问题。针对本案来讲,虽然都是要杀掉亲生的一对子女,经过谋杀之后,将这一对子女推下高楼摔死的行为无价值,远远高于将这一对子女带到沙漠之后,遗弃后将其饿死的行为无价值。这是因为,推下高楼谋杀更残忍,更让人恐惧。

再比如,抢劫100元与盗窃100元的行为无价值更大,抢劫100元已经构成犯罪,而盗窃100元可能还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行为无价值的标准,就像衡量犯罪的天平,能够更准确。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用主观恶性来表述,其实这是不够细化的。古人对行为无价值,也创造了一个成语,这就是恶贯满盈。

如果对行为无价值还是不好理解,再举一例。一个人扶老太太过马路,这是行为有价值,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如果嫌老太太走的慢,骂老太太,并且用脚踢老太太,将老太太踢成骨折的,这就是行为无价值。如果造成老太太轻伤以上的,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相应的刑罚。

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定是行为无价值的,行为越是负值,其行为无价值越大,一般来说,判处的刑罚也越严重。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主要考虑的就是教唆犯的行为无价值,具有主观恶性;是共同犯罪中,共犯从属性的例外,在教唆未遂的情况下,对教唆犯独立处罚的情形。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进行刑事处罚,是坚持行为无价值还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判断方法?存在着理论之争。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两位刑法教授张明楷和周光权展开了理论论讨。周光权教授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张明楷教授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行为价值更倾向于主观判断,结果无价值更倾向于客观判断。两种观点,存在的前提都是在三阶层理论的前提下讨论的。其实,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要有行为无价值,也要有结果无价值,既要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规范判断,又要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社会危害性判断,才能真正的做出正确的判断。争辩的结果,张明楷教授最终说出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差异,其实没有那么大。

是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还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定体现的,特别是在不能犯未遂是否处罚的态度上有明显的差别。比如,甲想毒杀乙,准备在乙喝的咖啡中投放砒霜,结果拿错了瓶子,将砂糖放进了乙喝的咖啡杯中,乙喝了咖啡安全无事。如果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甲主观上想毒杀死乙,行为是恶的,只是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错拿了瓶子投放了砂糖,才没有造成死亡,成立杀人未遂。如果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甲向乙的咖啡杯中投放砂糖的行为,不可能造成乙的死亡,属于手段不能,不会造成结果的无价值,不构成任何犯罪。

一个真实的案例是,张三藏有一支枪支,但这支枪支缺少关键的零部件,且已生锈不能使用。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私藏枪支罪?就存在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判断的标准问题。一种意见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张三违反法律规定私藏枪支,行为恶的,是无价值的,构成私藏枪支罪。而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张三所藏的枪支缺少关键的零部件,且已经生锈不能够使用,是报废的枪支,也不能够再修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存在结果无价值,不构成私藏枪支罪,但可以对该枪支进行没收。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讨论的案例,还常常会举偶然防卫的例子。甲想杀死仇人乙,用枪瞄准了乙,而此时乙正要杀害自己的仇人丙,举枪瞄准了丙。甲扣动扳机将乙杀死。对甲是否应当予以处罚的判断,决定是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还是结果无价值的观点的判断问题。坚持行为无价值的观点,甲主观上是恶的,其行为无价值,应当对其处罚,构成故意杀人,但乙此时正在杀人,甲保护了丙的生命法益,可以正当防卫而杀死乙,而甲的目的并不是想正当防卫,确实是想杀死乙,只不过乙是正在行凶杀人者,甲成立杀人未遂。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甲的行为保护了丙的生命,虽然行为无价值,但结果有价值,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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