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金亚太无罪案例|串通投标案获不起诉决定

浏览量:时间:2025-04-17

       关键词:串通投标罪;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退缴违法所得;刑事诉讼程序。

       辩护律师: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周艳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01 案情简介
 

       六安地区某农业农村局对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个标段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翟某(安徽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得知后,谋划借用有资质公司串通投标。翟某通过与韩某商议,以韩某实际控制的阜阳某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经韩某联系介绍,借用安徽A公司、安徽B公司资质参与。翟某、万某商定报价后告知上述三家公司,各公司按要求制作标书并垫付投标保证金。开标时,有百余家公司参与,最终阜阳某公司中标。中标后,翟某、万某商定项目由万某承包实施,万某支付给翟某22万。项目最终结算审核完成,阜阳某公司收取管理费及标书制作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等费用,万某在施工中最终获利若干。

       2023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翟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翟某退缴违法所得 22万元。
 

02办案经过
 

       该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由L市公安局指定H县公安局承办,侦查终结后移送H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孙舒维律师、周艳茹实习律师担任翟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的一年时间内,辩护人多次与H县人民检察院此案件的承办检察官Z主任进行联系,沟通,交流,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提出对该案的初步处理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并举行不起诉听证会。经过听证后,经H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对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H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后,给予翟某公正的处理。
 
 
图文| 周艳茹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闫秀露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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