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隐案,坚持无罪辩护,成功办理不予批准逮捕
浏览量:时间:2025-04-01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认罪、无罪辩护、不予批准逮捕
【侦查机关】X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X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化名)
【辩护律师】
冯生兵,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组织委员、工会副主席、法学硕士、管理学(会计)学士
【涉案事实】
2025年1月某日,孙某某前往澳门美高梅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并用自身携带的人民币在赌场内部的吸烟室兑换筹码,参与赌博活动。期间,孙某某赢得了数十万元,并将其在赌场吸烟室兑换成人民币,继而在澳门商店购买了名贵手表、玉石等物品。
之后,鉴于返回内地的飞机还未到点,孙某某在赌场溜逛时,想继续赌一把,遂将已经购买的名贵手表、玉石等在吸烟室兑换成筹码,接着赌博。之后,孙某某赶飞机返回内地。
返回内地后,孙某某不断收到银行的电话提醒,告知其名下银行卡在澳门走账资金异常、涉嫌犯罪等。之后,孙某某收到公安局提醒,告知其已经被网上通缉,要求其到就近派出所说明情况。孙某某遂按照其要求,在民警全程开微信视频监督的情况下,打车抵达派出所,经调查后被刑事拘留。
【辩护经过】
1.本案案发后,发布通缉令的X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便起身前往孙某某“自首”的Z省N市当地提人,并同时电话告知孙某某家属本案可能涉嫌诈骗罪、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2.家属积极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案发后,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本辩护人并委托。辩护人紧急前往X县看守所会见,了解孙某某涉案的具体事实和来龙去脉,并详细询问其涉案时的主观状态。
通过孙某某的供述,辩护人分析之所以涉嫌犯罪是因为在澳门赌场吸烟室兑换钱款时,进入其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系上游诈骗款项,但侦查机关认定孙某某在兑换钱款时存在主观故意、明知或放任心态的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孙某某应当属于无罪。
3.37天黄金期。辩护人接受委托并会见后,积极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侦查人员也非常专业、负责的就案件程序进展情况如实告知辩护人。期间,辩护人积极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在该申请书中提出孙某某极有可能无罪的法律意见,但侦查人员坚持有罪并且情节较为恶劣的观点。
后辩护人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侦查人员表示,如果真的想要取保候审,就需要退赃退赔本案的被害人(报案人)经济损失并缴纳保证金。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属于无罪案件,退赃退赔并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在会见孙某某,孙某某也原本就坚持自身无罪。如果退赔,很有可能造成孙某某“变相”认罪的效果,进而孙某某可能留有案底,故未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退赔。
于是,本案在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失败。
4.在案件报捕至检察院当日,辩护人便赶到X县检察院案管中心,递交委托手续,并提交《建议对孙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当日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
7天审查逮捕期间,为了确保承办检察官能够重视本案很有可能无罪的问题,除了书面意见之外,辩护人多次口头、电话提示检察官“先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既不妨碍案件的继续侦查和后期诉讼活动,又可以防止错误羁押和错案的发生。”
5.最终因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检察官事先打电话通知辩护人,声称已经听取了本辩护人之前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暂时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稍后会制作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送达侦查机关。
6.之后,侦查机关主动联系辩护律师,并告知决定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7.辩护人对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负责、耐心、专业的行为和态度,表示真诚的认可和感谢!
附:
1.《建议对孙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2.取保候审决定书。





【律师寄语】
律师所承办的不单单是一个案件,而是犯罪嫌疑人的人生。
律师除了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更多的胆识和魄力,与办案机关“据理力争”合法的法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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