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帮信案,坚持无罪辩护,成功办理不予批准逮捕

浏览量:时间:2025-04-01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未赔偿、未谅解、无罪辩护、不予批准逮捕
    【侦查机关】X自治区N市X区公安分局
    【公诉机关】X自治区N市X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化名)
    【辩护律师】
      冯生兵,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组织委员、工会副主席、法学硕士、管理学(会计)学士

    【涉案事实】

       2024年12月,张某某加入了一个以刷单为主的微信群、QQ群。群主经常在群里发布刷单广告,并给予接单的群成员10元/单的提成。同月,有群成员在刷单群里发布需要租赁带月亮的QQ账号,并给予租金70元/月。张某某通过该群合计刷单数十次,并出租数个QQ账号,共计获利几百元。

       2025年初,张某某将对外出租的QQ账号在租期到后收回注销。2025年2月,X自治区N市X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某发布网上通缉,后张某某被异地警方抓获归案。

       经查张某某名下出租的QQ号以投资等各种名义对本案被害人(报案人)诈骗近百万资金。

    【辩护经过】

       1.本案案发后,张某某被异地公安局刑事拘留。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会见,并了解案情,通过初步分析认为张某某很可能无罪,但鉴于X自治区N市X区公安分局的侦查人员初期太过谨慎,必须等待张某某被转移至自治区N市看守所后才愿意更多的沟通案情。

       辩护人随即前往X自治区N市看守所,会见张某某进一步了解案情,随后积极与侦查人员沟通,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并申请取保候审。后该侦查人员坚持认为张某某构成犯罪并拒绝办理取保手续。

       2.37天黄金期。侦查机关拒绝办理取保,并在30天时报捕至X自治区N市X区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在报捕至检察院的当天,就前往检察院要求当面表达法律意见,检察院安排专门会议室并认真听取了辩护人几十分钟单方面陈述的法律意见,并对辩护人提出的各种法律意见和事实分析时予以点头认可。随后,辩护人当面再提交了准备好的9页《张某某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4页《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官当面收下,并表示会着重研究。

       辩护人在沟通过程中,郑重提醒检察官“先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既不妨碍案件的继续侦查和后期诉讼活动,又可以防止错误羁押和错案的发生”。

       后承办检察官在依法听取辩护人书面和口头意见后,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送达侦查机关。

       3.收到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侦查机关依法决定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4.辩护人对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负责、耐心、专业的行为和态度,表示真诚的认可和感谢!
 
    【律师寄语】

       律师所承办的不单单是一个案件,而是犯罪嫌疑人的人生。在案件办理初期看似没有任何可能性之际,辩护律师仍要心存希望,做不懈争取,直到尘埃落定。

       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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