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金亚太无罪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5-03-25

【涉嫌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银行卡;不起诉

【公诉机关】L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X某

【办理结果】不起诉

【辩护人】马世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业务中心金融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一、案情简介

       X某与T某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在2018年时,两人都还在上大学期间,X某按照其父亲的要求,带领T某怡办理多张银行卡交给X某的父亲使用,并在 2019年6月左右按照X某父亲指示,带T某到银行柜台取款7万余元。X某的父亲同他人虚构虚假工程骗取他人钱财,将骗取的资金转入T某的银行卡内,并以取现的形式进行转移。

       二、律师工作

       在接受委托后,该案已经由公安机关移送L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前往L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并阅卷,经过仔细分析案件证据,本案中认定X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辩护人根据在案证据梳理出书面的法律意见,与承办的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检察官也认可本案认定X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之后将该案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经过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之后,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仍然无法证明X某主观明知流入L某银行卡内的资金系犯罪所得。最终,检察机关同意以证据不足对X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三、办案总结

      “明知”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在提供帮助类行为的案件中,“明知”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关键,是司法裁判过程中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重点。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进行认定,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在认定“明知”时需要审慎。


撰文|马世理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徐达妃
 
 
附:X某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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