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终止侦查
浏览量:时间:2025-03-18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终止侦查
【涉嫌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H市S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韩某
【办理结果】终止侦查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3日,韩某接陌生电话结识上线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上线人员从事非法洗钱活动的情况下,听从上线人员指示,提供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后按照上线指示将接收的违法资金转移至上线指定的账户内,共计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78900元。公安机关对韩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立案,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阅卷分析证据材料,辩护人围绕侦查机关程序不完善、韩某主观并不明知系上游犯罪所得两大问题进行辩护。一,辩护人请求调取2024年6月5日在L市J区公安分局首次做出的讯问笔录,对比其在S县公安局讯问笔录;复制S县公安局对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便核查清楚韩某真实意思表示。二,韩某主观上并不明知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对赃物性质不存在确定性认识。韩某接到声称为Z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电话,询问其是否需要贷款业务,韩某同意办理贷款,随后便签订了贷款合同,但被告知流水不足,贷款公司可以提供免费包装流水服务,经韩某再三询问其是否是正规公司办理正规业务,业务员告知其是正规的。随后,韩某的操作事项均由客服线上指导,并且一直以包装好流水即可快速完成贷款放账业务,催促其继续线上转账,即使中途出现转账限制也催促其进行线下银行完成转账。
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承办检察官同意对韩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侦期间仍多次与公安机关、承办检察官沟通,后公安机关认为韩某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韩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办案心得
此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对赃物性质有确定性认识。而刑法中的“主观明知”,包含了“知道”和“应当知道”。所谓“知道”,就是根据行为人自认或其他直接证据即可以认定为行为人主观明知。所谓“应当知道”,是指在行为人不承认自己知道且无其他直接证据认定行为人知道的,而这种推定有严格的限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既往经历、行为场所、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次数、获利情况以及供述辩解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尤其是在罪与非罪,不能肆意拔高处罚标准,扩大刑事打击范围,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亚太律师坚守专业化发展模式,团队化、精细化、标准化办案。
撰稿| 尹可帅 樊悦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黄新伟
附:法律文书
《韩某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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