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袁长伦办理缓刑期间犯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减轻处罚

浏览量:时间:2023-06-15

【涉嫌罪名】诈骗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键词】诈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撤销缓刑 减轻处罚

【审判机关】H市C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吴某某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没有取得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几角至数十元不等的低廉价格大量购入地龙蛋白、五行肾方等食品、保健食品,还大量购入OTC药品“健脑补肾丸”。按照公司统一制作、发放的“话术单”,让业务员利用非法获取的中老年人公民个人信息,以拨打电话或群呼的方式有针对性的推销公司产品。主要分为首单组和复购组。首单组业务员根据公司发放的中老年人公民个人信息,盲打电话,在电话推销的过程中冒充健康指导老师等专业身份,与被害中老年人聊天。期间,以公司举办周年庆回馈活动,仅需支付39元至99元不等的活动体验费即可免费赠送健康礼包为由推销首单礼包。推销过程中,各业务员按照公司“话术单”的内容,谎称所推销产品具有“防治疾病、降三高”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效且价值高昂,使被害中老年人误以为产品可以治疗自身疾病而购买。后公司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将首单礼包邮寄给被害人。首单组设有组长职位,负责分发公民个人信息、带新人等。

被害人将首单礼包签收后,公司安排由复购组跟进。复购组业务员根据公司“话术单”,使用虚假姓名,冒充健康指导老师、产品厂家、国家授予的五星营养专家等身份,谎称首单礼包中附赠的刮奖券在全国仅有小部分人员中奖。以幸运中奖后才赠送礼包且获得升级会员的机会,若正常升级需消费达几万元或者花几万元购买会员等为由,继续向被害人推销会员或产品。在推销过程中,业务员虚构公司与“老年人协会”和各大知名医院有合作关系等事实,称预存1680元至10000元不等成为会员可享受一对一健康指导服务,免费赠送价值几万元的节日健康大礼包。

H市C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系某公司业务员,在职时间为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曾担任过首单组组长,涉案金额为既遂84053元,未遂13219 元,违法所得为 34962 元。

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从吴某兵等人处接收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以实施电信诈骗,吴某某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个人使用的电脑、手机内,经去重统计,内有公民个人信息44149条。

二、辩护意见

1.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发挥的作用较小,处于从犯地位

被告人吴某某是最底层的员工,属于被指挥、被支配的地位,工资只有3000元左右,对公司的诈骗性质认识有限,主观恶性较小,应属于从犯地位。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吴某某从事的工作是首单组联系当事人,有实物交易,诈骗价值较小

首单组只是初步的接触当事人,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价值一般较小,为49元、59元、99元不等,所骗公私财物较少,甚至是亏本的。吴某某工资及提成相对较低,也是养家糊口的需要才从事工作的,知道自己涉嫌诈骗后就后悔了。

3.被告人吴某某收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只有2-3万条,不是44149条

  吴某某从刚进公司开始,每天收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是50-100条。扣除疫情期间放假的一至两个月,实际工作的期限为十个月左右。收到的公民个人信息2-3万条,之所以能够统计44149条,是因为其使用的电脑在之前他人使用过,不排除别人收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算到了其头上,应当予以扣减。底层职工接收公民信息用于诈骗是通常的类型化的牵连行为,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从一重罪处罚即可评价基本的违法程度。因此,应当作为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三、判决结果

撤销某某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苏义飞、李井方、李琦律师承办期货居间人诈骗案成功改变定性并获判缓刑

下一篇:最后一页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