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苏义飞、李井方、李琦律师承办期货居间人诈骗案成功改变定性并获判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3-06-14

涉案罪名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办案机关】H市B区人民检察院、H市B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苏义飞、李琦律师担任L某的辩护人

李井方律师担任H某的辩护人

【案件结果】诈骗罪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并获判缓刑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W某、H某、L某三人合伙成立T某咨询公司,未取得期货经营许可资质,仍先后与多家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居间经营合同,借机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为上述期货公司寻找投资期货的客户,并约定在客户交易期货时获取交易期货手续费的分成。业务员在发展客户过程中利用特定话术,谎称有专业的期货老师,对客户承诺一对一的指导,开展视频授课讲解期货买卖时间点,谎称老师预测准确率高,诱骗客户频繁操作期货交易,从客户期货交易产生的高额期货交易手续费中谋取暴利。

【律师工作】

1、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积极与检察官就本案定性进行沟通,承办律师认为H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并提交关于本案定性的详细书面辩护意见,但双方就定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H某等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向法院出具《量刑意见书》建议判处H某等三人十四年有期徒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2、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承办律师继续与承办法官沟通,承办律师认为:一、三家期货公司均具有合法的期货交易资质,T某咨询公司与该三家期货公司签署居间合同,具有从事期货居间的资格,从事期货居间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T某咨询公司之所以涉嫌犯罪,系因为在期货居间服务的过程中,违规从事了部分期货咨询业务。二、T某咨询公司员工在向客户宣传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P图行为,但该P图行为仅仅只能起到吸引客户、夸大宣传的作用,仅属于引诱投资,并不会让客户对期货交易盈亏存在偶然性的交易本质产生错误认识;三、在客户注册平台时,T某咨询公司和期货公司已经履行告知进行期货交易需要手续费以及按照一定标准收取手续费的义务,故行为人不存在故意隐瞒客户收取高额手续费的欺骗行为;四、T某咨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并未控制客户资金,T某咨询公司获取的利润系期货公司给予的居间报酬,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不具有要素的统一性;五,T某咨询公司从期货公司获取的居间报酬不等于违法所得,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剩余的数额方为违法所得。

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H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W某、H某、L某及其员工等人一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适用缓刑。

 

撰文|李井方

编辑|许巧蔓

审核|许憬、曹富乐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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