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12亿行贿780万,无罪辩护+合规整改=终侦+不诉
浏览量:时间:2023-04-01
本案是“研究卷宗、调查取证、主动进攻、灵活机动”16字方针的成果,是教义学和实证相融合的技术性辩护的范例。
【关键词】串通投标,行贿,终止侦查,合规不诉
【承办单位】省会某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某央企分公司、钟甲(化名)、钟乙(化名)、钟丙(化名)
【承办律师】王亚林、蔡鹏、王梦强、刘智鸿、刘阿勇、王婉君、张佩思
【涉案情况】
众所周知,串通投标,几乎成为每一个从事工程项目承接的单位和个人无法回避的事项,他们要么深陷其中,要么深受其害。
2017年2月,某央企分公司与投标市场中介人黄牛签署技术咨询协议。黄牛安排招投标评委专家为某央企分公司做技术指导,并通过报低相关措施费的方式,违规帮助某央企分公司顺利中标地铁5号线项目,项目总额12亿元。2021年4月,某央企分公司高管钟甲(化名)、钟乙(化名)、钟丙(化名)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金额分别是12亿和780万元。
【办案经过】
1、2021年4月,某央企相关领导至我所洽谈委托事宜,确定由王亚林、蔡鹏、王梦强三位律师分别为钟甲、钟乙、钟丙辩护。接受委托后,三位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了解案情,研究卷宗。
2、2021年5月,辩护人全面了解案情后,发现案件中存在若干微观证据对当事人不利,在此情况下,召开案件讨论会。会议上辩护人向委托人介绍目前案件的状态,释明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告知拟定的辩护方案,并进行结果预判。在首选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无罪辩护方案之上,同时辩护人认为不能放弃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不起诉(以合规不诉的方式开展)这两步后手方案。希望这种节节让步,又步步为营的方法可以化解此案,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委托人对辩护人拟定的辩护方案高度认同,表示会全力配合律师工作,争取最好结果。王亚林和当地“整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长效、长治工作领导小组”多位负责人沟通处理的方案。
3、2021年5月28日,辩护人撰写书面辩护意见,主要为:第一,关于串通投标罪,从无证据证明案涉三人存在串标共犯故意、三人未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项目承接未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方面论述三人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第二,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从支付780万元系民事履约行为、无证据证明三人实施行贿行为、犯罪对象指控错误、无证据证明三人存在行贿共犯故意、类案结果为酌定不起诉等角度论述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三,若本案构罪,则合规不诉才有利于“三个效果”的统一。
4、2021年6-10月,辩护人辗转与委托人、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刑事合规报告、合规申请书、计划书等。
5、2021年10月,检察机关初步同意案件作合规不诉处理。
6、2021年10月-2022年3月,组建合规顾问团队,制定和修改合规计划,并提交承办检察官。
7、2022年4月,检察机关拟对整案进行合规整改,钟乙、钟丙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钟甲听证后作不起诉处理。同月,公安机关撤回钟乙、钟丙起诉意见,检察机关解除钟乙、钟丙取保候审措施。
8、2022年5-8月,辩护人、委托人、当事人、检察机关就整改计划进行详细沟通,反复修改,于2022年8月敲定整改计划为期3个月。
9、2022年8月-10月,合规团队赴整改企业做尽职调查和访谈,制定和修改合规计划,并提交承办检察官、第三方评估组织、多次参加第三方评估组织主持的会议,会同企业对合规整改方案进行反复的修改。
10、2022年10月-12月,配合企业修订整改计划、规章制度,到企业进行合规培训。
11、2023年1月,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听证会,会议通过整改计划。2023年2月15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某央企分公司及钟甲不起诉,钟乙、钟丙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后终止侦查。
需要说明的是,本所律师办理此起案件的附带效应是,本地串案的另一央企分公司串通投标11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80万元的案件,该央企分公司和涉案的三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在该市另一检察院全部作不起诉处理。
附: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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