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无罪案例|查富涵律师办理波克捕鱼开设赌场案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2-11-22
【关键词】波克捕鱼、开设赌场罪、不起诉
【办案结果】酌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李某
【辩护人】查富涵,法律硕士、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
【案情介绍】
侦查机关指控:程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在某地租房经营游戏工作室,采取资源共享、相互帮助的方式,各自组团利用网络游戏“波克捕鱼”搭建的虚拟场景,通过微信群宣传推介等途径吸引赌徒,采用出租账号、出售道具等方式接受投注,采用回购金币和道具的方式向赌徒兑现人民币,以此开设赌场,非法牟利。
程某某等人分别通过本人充值,从他人处购买等方式,获取“波克捕鱼”高等级、高炮台的VIP账号和大量白金、黄金弹头等不同种类的道具,以工作室名义宣传推介并将账号出租给赌徒,与赌徒约定,在租期届满归还账号时以略低于售价的价格向赌徒回购金币、弹头兑现筹码,非法获利。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程某一雇佣李某担任客服,从事招揽玩家、出租账号、为赌徒上下分、账号密码修改、统计算账等工作,李某从中非法获利十万元。
【辩护过程】
1、侦查阶段接受李某家属委托,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情况;
2、依据李某的陈述,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向检察院提交不批捕意见书,同时提交“赌博罪案例检索报告”,印证李某的行为特征更符合赌博罪的意见;
3、2021年12月14日,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4、2022年10月11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第一时间阅卷,研读卷宗材料,分析案件情况,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
5、2022年11月16日,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小结】
行为人通过特定的游戏币将参赌人员纠集进行赌博,其行为系一种聚众赌博的行为;行为人倒卖游戏币并赚取差价的行为从实质上看与一般聚众赌博中的抽头行为并无本质差异,与收购游戏币相比,本案行为人从游戏玩家手上以同样的价款能获取更多的游戏币,从而获取利益;本案各行为人对于涉案游戏平台并无控制力,对于参赌人员的赌博活动也没有控制力,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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