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袁长伦律师办理逃税案被告人获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0-04-28

【辩护律师】袁长伦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和权益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2015年公务员30周年提前退休。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亲自审理、执行过三千多件案件,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主攻职务犯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

【审理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年5月8日出生。

【案件事实与情况】2006年10月30日,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曹某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实际负责公司的经营。2013年3月19日,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

2011年11月28日,安徽省某某地方税务局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少缴纳税款合计132万元。

2012年4月28日,安徽省某某地方税务局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催缴应纳税款。2012年5月11日,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处少缴纳税款一倍罚款。

2013年3月28日,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共计133万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142万元。

2013年1月25日、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某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主体,自公司成立后未能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资料,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32万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曹某某系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对公司账务核算和税金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逃避缴纳税款,违反纳税人义务不如实申报纳税,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已缴纳所欠全部税款及滞纳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已交纳全部税款、已受行政处罚等法定、酌定量刑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没有恶意逃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建议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曹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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