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合肥婚恋网站诈骗 公司股东经律师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浏览量:时间:2017-06-07

合肥婚恋网站诈骗   公司股东经律师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张世金,刑法学硕士,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

办公地点:安徽  合肥

办案机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

案件类型:诈骗罪 


案情简介

合肥婚恋网站“鹊桥网”、“知音网”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立案侦查,公司经理、股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费某系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其家属2017年4月18日委托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世纪金源商务中心1号楼23层)的张世金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律师工作:会见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张世金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会见费某,充分了解案情,并详细讲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关司法解释、定罪量刑以及案件办理期限、程序等情况。在会见之后的第二天,张世金律师向办案机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申请取保候审,请求对费某变更强制措施,同时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并与承办警官沟通、交流律师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2017)亚律刑字第 075号

申请人:张世金,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费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联系方式:18326616313。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费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费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辩护人在接受费某亲属委托后依法会见。现根据会见时费某向辩护人的陈述和法律规定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费某的亲属愿意作为其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具体理由如下:

一、费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客观方面看,费某没有实施一系列的欺骗行为,即没有对网站注册会员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费某虽然系鹊桥公司的股东,但其主要负责公司采购、招聘广告发布等事宜,并不负责公司的内部运营管理、对外宣传与联络以及销售(网站会员推广)等事宜。由此可知,费某既不直接与网站注册会员交流,也无法使会员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会员费用。

从主观方面看,费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的犯罪故意。网站会员费用由注册会员直接交付给鹊桥公司,并不直接交给费某等人。虽然费某获利4万元左右,但是其并没有将所有的会员费用占为己有,而且获利4万元系公司发放的工资收入。

所以,费某的行为因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二、费某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具体到本案,费某涉嫌的罪名系经济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而且费某归案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其归案后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截至目前,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归案,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出现妨害作证、串供等妨碍侦查的情形。

除此之外,费某中途离开鹊桥公司,不再从事婚恋网站项目,而且离开时还特意嘱托公司负责人不要利用其身份信息从事婚恋网站运营。因此,费某从离开鹊桥公司至案发已有两年,在这两年期间,费某或在家照顾生病的母亲或在其他正规公司正常上班,则其不具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三、退一步讲,费某存在犯罪中止形态,涉案情节相对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一,费某系2013年底加入鹊桥公司,2015年4月份离开鹊桥公司。在此之后,鹊桥公司仍然在运转经营。因此,费某在所谓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第二,费某2015年4月份离开之后,鹊桥公司仍然经营,而且公司负责人还另行成立婚恋网络公司,运转平台为知音网。因此,费某对其离开之后的鹊桥公司、另行成立的婚恋网络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其不应当对离开之后的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费某陈述其占有公司25%的股份、张某占有50%的股份、高某占有25%的股份,虽然是股东,但是占有比例最低。

第四,费某获利4万元左右,数额较小,系其正当的工资收入,而且并没有将全部的网站会员费用占为己有。

第五,费某主要负责公司采购、招聘广告发布等事宜,并不负责公司的内部运营管理、对外宣传与联络以及销售等事宜,与张某、高某的行为相比,作用较小、情节较轻。退一步讲,即使认定为犯罪,也属于从犯。

除此之外,费某有较重的家庭负担,其父母高龄,生活诸多不便,均需要照顾和赡养。

综上所述,本案中费某因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而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的客观事实。因此,对费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符合法定的条件。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费某及其亲属的陈述。虽然费某目前涉嫌诈骗罪,但是因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羁押必要性。

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对费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若贵局批准对其取保候审,其家人将督促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并保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此致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                                                           

                                      申请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张世金  律师

                                             2017 年 4月19日


办理结果:当事人从看守所释放,获得人身自由

在提交上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之后的第五天,即2017年4月24日,张世金律师再次前往合肥市看守所会见费某,向其告知已经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询问侦查机关有无再次提审的情况,同时还进一步向其讲解有关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经张世金律师的辩护以及办案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在被羁押的第20天,即2017年5月4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直接决定对费某取保候审,开具《取保候审决定书》,案号为:合公庐(刑一)取保字[2017]10126号。同时,合肥市看守所也出具《释放证明书》,案号为:合看释字[2017000959]号。

费某当日从看守所释放,获得人身由,其本人及其亲属多次对张世金律师表示感谢,并且对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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