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近两万元案判一缓一
浏览量:时间:2014-05-22
王某盗窃近两万元案判一缓一
关键词:盗窃、自首、罚金、缓刑
案情简介: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在某金店负责加工制作金制品时,多次盗窃黄金原材料,通过他人或自己销售,涉案金额达1.88万元。王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刑拘后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辩护思路:
1、协助法官办理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缓刑风险评估调查等手续;
2、努力寻找侦查程序及证据的瑕疵;
3、做罪轻辩护,争取判缓刑。
审判结果:
法庭当庭宣判,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宣判后,王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办案历程:
王亚林刑辩团队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才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并指派黄新伟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行为地在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户籍地在河南南召县,父母又分别居住在江苏和福建省。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协助法官为王某办理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缓刑风险评估调查等手续,并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办理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事宜,最终使得王某能够及时向法院缴纳相应的罚金。2014年2月20日,本案开庭审理,王某当庭认罪,律师依据本案存在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做罪轻辩护,并对本案侦查程序和部分证据瑕疵等提出辩护意见。法庭在休庭十分钟后,宣判本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宣判后,王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王某对律师辩护工作表示满意。
裁判文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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