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公正在这里彰显--三年四审 枪下留人

浏览量:时间:2014-04-22

《新安晚报》律师峰会专版 2004.10.22

  这是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亚林律师办理的九起死刑改死缓案件中的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2002年6月19日,孙自文得到了自己被判死刑的消息,万念俱灰。一审死刑、二审发回;重审再死刑、再上诉二审。在五百多个日日夜夜里,孙自文的生死始终悬于一线,而最后一幕“枪下留人”却峰回路转,给了他第二次生命。

  孙自文是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人,与妻子丁苑生活美满幸福。控方和法院判决是这样认定这起故意杀人案件的。2001年3月初的一天,孙自文因怀疑妻子丁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经常发生争吵。2001年8月19日午饭后,孙自文和妻子在家中又因此事口角,孙自文十分恼怒,用右手扼住丁的颈部直到丁无力挣扎才罢手。随后,孙将丁拖到二楼过道上,走进卧室打120急救电话,最后大声呼喊其父母帮忙。丁苑在送往医院途中已死亡。

  一审时,为孙自文辩护的两位律师王亚林和周玉清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出庭辩护。被害人亲属几十人群情激愤围攻律师,甚至扯破了周律师的衣服。律师仍然本着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以本案的证据存在问题为由,为孙自文辩护。

  2002年6月19日,马鞍山中院一审判处孙自文死刑;王亚林律师代孙自文上诉数月后,省高院发回重审;马鞍山中院于2003年4月3日重审又判处死刑。其后,王亚林律师为孙自文第二次上诉。省高院经过补充鉴定后,决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根据法律的规定,省高院维持死刑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下级法院应在省高院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后七天内执行。此时,孙自文应当必死无疑。2003年7月,马鞍山中院已收到省高院维持原判的裁定,孙自文的生命已经处于倒记时。

  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基于高度的责任感,王亚林律师与孙自文的亲属并没有放弃一切可能的努力。王律师一面多次向省高院领导反映此案的具体情况;一面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安徽省人大申述要求进行法律监督。律师特别指出,即使孙自文实施了致妻子死亡的行为,家庭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和孙自文案发后的表现说明,此案并没有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在律师的多方奔走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马鞍山中级法院暂缓送达死刑裁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后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孙自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王律师说:“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我决无意去追求“枪下留人”的戏剧性效应,只想为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求得相对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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