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在正义的光芒下行走-为民工讨回巨额赔偿

浏览量:时间:2014-04-22

 《新安晚报》律师峰会专版 2004.10.22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2004年7月19日接受临泉县孟某亲属委托,由项勇、李振兰两位律师为在苏州打工受伤的孟某提供法律帮助。随后两位律师商讨了方案,计算了要求赔偿的数额。次日中午,李律师赶到苏州木渎镇见到了孟某,了解了案情。

  2003年10月7日孟某受聘为苏州某合金厂拉丝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给办理工伤保险。2003年12月2日孟某上岗操作时,铜丝拉住了手套,左手及右手食指、中指被机器绞掉。住院治疗66天后租房居住养伤。2004年6月22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下午3点,律师赶到孟某工作的合金厂,厂负责人听说合肥律师来了,立即回厂接待了律师,律师把仲裁申请书和工伤赔偿清单交给厂长,并表示若下午协商不成,明天上午就申请劳动仲裁。厂长解释道,他没想到律师突然来了,并表示愿意协商,赔偿数额待他咨询后答复,要求暂不要申请仲裁。

  律师回合肥后,厂方聘请的律师很快联系了他们,经双方律师多次电话交谈,两位律师于8月22日再次前往苏州,达成协议,厂方除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房租费计44788.60元和提前预付的7000元外,再一次性支付252200元给孟某。厂方当天只准备了10万元,表示余款随后付齐,律师没有同意,迫使厂方答应8月30日一次性付清。

  8月26日星期五,李律师与厂方律师联系并告知8月30日上午8点准时到厂方办公室。8月29日星期天下午,两位律师第三次赶往苏州,次日准时到达,与厂方律师、办公室主任、财务人员及孟某一起将厂方在农村信用社的钱转存到工商银行,再支付到孟某开设的帐户上,以便孟某回家后能通存通兑,保证了孟某提取方便。在孟某核对存款无误后,双方及律师在协议书上签字。

  两位律师40天内三下苏州,处理安徽民工工伤赔偿纠纷完满结束,对此结果,该民工及家属非常满意。

  依照法律规定,在有工伤保险的前提下,按照保险基金的运作规定,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社保机构作为支付人,有制度保证,按月支付是可靠稳定的,职工无后顾之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没有为职工付费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因其违法行为而在民事上构成侵权,劳动者受伤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会向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的直接损害后果就是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由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而用人单位在未来的发展难免不出现经营风险,按月支付很可能成为空话,因此,受伤职工可要求一次性支付。

  本报记者 黄冠雄 陈瑞 宫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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