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辩护

袁长伦办理158万帮信罪被告获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3-05-22

【涉嫌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键词】帮助 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 跑分 缓刑

【审判机关】H市C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

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是被齐某拉进“跑分”的。齐某之前跟李某某都在某公司上班,后来齐某离职了。齐某离职后有天找到李某某说,现在找到一个好活,每天都能赚几百上千的,你感不感兴趣。李某某问是怎么赚的,齐某说是“跑分”,就是帮别人把钱从自己的账户上过一下,然后拿提成。李某某觉得挺来钱的,就让齐某带着自己搞,然后齐某给李某某提供了一部“飞机”。所谓“飞机”就是一个注册了“Telegram”的外国聊天软件。在这个聊天软件里有很多“跑分”的群。李某某加入了其中两个群。这两个群用途不同,一个是专门汇总资金转出的,一个是专门把总资金给分散转出的。具体操作是群里有人给李某某“派单”,李某某根据“派单”把相对应的钱转到指定的账户就行了。

起先,是齐某帮李某某注册“Telegram”的。齐某让李某某从QQ上加一个人。这个人是专门卖这个的。只要把45块钱和自己的手机号给这个人,这个人过会就发个链接过来。点击这

个链接之后手机里就下载了这个“Telegram”软件,然后直接用手机号登录就行了。

其后,齐某把李某某拉入了两个群。齐某已经在那两个群里了。每个群里面大概有7、8个人,其中有1个老板,2个下发消息的人(两个人轮班),剩下的都是“跑分”的。下发消息的人会时不时的在群里面发消息,内容是:李某某(银行卡账号)向某某(银行卡账号)转账多少钱。汇总的群里一般是转4000元至8000元不等,分散的群里一般是转100元至6000元,都是人民币。

李某某用来“跑分”的银行卡有两张,一张招商银行卡,还有一张中国银行卡。2021年11月份李某某觉得这个太危险了,不打算干了,就把注册了“Telegram”的手机还给了齐某。李某某“跑分”有十天左右,银行流水159万元左右,提成千分之三,共获利5000元。

H市C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流转资金1585813.05元。

二、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某某刚刚高中毕业,受他人拉拢利诱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李某某是被齐某拉进“跑分”的,社会阅历尚浅,当其发现跑分是违法犯罪行为时,便自动地放弃继续犯罪,将犯罪所用的手机交给齐某,表明其回到法律正轨的决然性。被告人李某某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地位较低,处于被支配、被利用的地位,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其前后跑分只有十天左右,就脱离了“跑分”犯罪行为,表明其不愿意再继续犯罪。这也说明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其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体现出无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同时,其愿意认罪认罚,也符合从宽处罚的条件。

2.被告人李某某刚满22岁,尚未结婚,宜适用较轻缓的刑罚

被告人李某某个人及家庭条件都不是太好,如果对其判处实刑,可能毁掉他的一生。无论对其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增加社会的不和谐因素。被告人李某某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决心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没有社会危险性。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庭后退赃5000元,预交罚金5000元。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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