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辩护

曹富乐、胡杨莉律师办理涉案4300万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获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3-04-14

【涉嫌罪名】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关键词】微信;腾讯公司;第三方辅助软件;破坏性程序;非法控制;数额特别巨大;缓刑

【审判机关】X市Y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S某

【辩护人】曹富乐,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

             胡杨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9年被告人S某等人开发出名为“W”的微信辅助工具软件,该软件通过调用微信的非公开接口,实现微信所不具有的“无打扰检测非好友”、“语音转播”、“自动加好友”等功能,软件经鉴定属于破坏性程序。截至案发时该软件的用户总计145万人次,销售收入为4000余万元。S某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2年6月24日,被Y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辩护经过

1.2022年6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去河南某看守所会见,并联系当地警方了解案情。

2.在案件侦查阶段,承办律师多次与办案警官进行沟通,并提交管辖权异议及取保候审申请等法律法律文书。因案情重大,公安机关未采纳意见,案件报送批准逮捕。

3.经详细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多次电话沟通,承办律师争取到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的机会,并当面提交了详尽专业的不批捕申请书,同时提交了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检察官采纳意见,不批准逮捕。

4.因S某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对鉴定意见、退赃金额等提出质疑,公安机关以“可能串供、干扰作证”等为由再次拘留。后检察院批准逮捕。

5.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第一件时间阅卷及会见,在阅卷及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鉴定报告,即该软件是否属于破坏性程序。针对此问题,承办律师联系自行鉴定、多次提交辩护意见、补充意见、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鉴定人出庭等。

6.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在庭前充分与法官沟通,多次提交辩护意见,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腾讯公司出庭、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文书,法院通知鉴定人、腾讯公司出庭,但因涉案金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S某等人没有从犯、自首等减轻处罚情节,且下游代理商均已判处实刑等因素,不同意取保候审,且答复不考虑适用缓刑。因鉴定人出庭、无罪辩护等原因,庭审持续到晚上11点多,对抗激烈。后S某等人在第二次庭审次日被取保候审。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全案适用缓刑。全案未上诉。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现实中并不都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更多的是因一时不慎犯下错误的普通人。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犯罪频发,S某等人均为自主创业的技术人才,成才不易,创业更不易。在案件已经存在“破坏性程序”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在案件二次报捕并批捕的情况下,良性沟通虽不可少,但管辖权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无罪辩护等对抗式辩护更不可或缺,从而才有可能争取到好的结果。

 

撰文|胡杨莉

编辑|许巧蔓

审核|许憬、曹富乐

【判决书】

【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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