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辩护

严美霞律师成功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办理取保

浏览量:时间:2022-08-29

【涉嫌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H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不予批捕暨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美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

【案情介绍】侦查机关以M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W某提供了手机号码、银行卡、U盾、取款密码给“上家”用于赌博转账,侦查机关经调查发现,W某的一张银行卡在1天内竟有200多万元的资金流水,该银行卡当天就被公安冻结。2022年7月16日,W某就被H省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被羁押于H省某市看守所。在2022年7月19日,S省某市某区侦查机关就Z某被诈骗案立案,W某也被S省某市某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办案过程】

侦查阶段,辩护人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案情后S省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决定暂时给W某办理取保手续并将该部分案件移送H省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W某尚未获得利益之后,辩护人积极与H省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承办民警沟通案情并主动要求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移送H省某市某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前,组织嫌疑人W某及其家属主动将2万元的钱款打到被害人的银行账户,用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递交了委托代理手续并提交了书面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当面仔细的与检察官沟通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W某的羁押必要性。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遂W某从看守所释放并办理取保手续。

【案件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W某从羁押状态改为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办案心得】

第一,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租、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第二,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将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社交平台的账号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一是可能造成自身不良信用记录,二是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

第三,不要轻信网络上的虚假宣传,不要点击不明链接、不要进行网贷、不要进行网络“刷单”、不要用外国网站或不明网站进行“跑分”、不要参与网络赌博!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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