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秀露律师办理诈骗案改为帮信罪
浏览量:时间:2022-07-31
【涉嫌罪名】诈骗罪
【公诉机关】安徽省L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诈骗罪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期由量刑建议的有期徒刑6年4个月变为1年7个月。
【辩护人】闫秀露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案情介绍】
起诉书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A、B、C、D(另案处理)多次为上游提供手机电话卡,上游利用GOIP设备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拨打电话、语音群呼服务等帮助。2020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诈骗分子利用A、B、C、D提供的电话卡拨打电话,致使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被诈骗。
【办案过程】
侦查阶段:
A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其近亲属委托闫秀露律师为其辩护。通过多次会见和了解,辩护律师认为A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本人既未实施诈骗行为,也未与他人通谋诈骗犯罪,通过其客观行为能够判断出其不存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为他人提供帮助、支持等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分别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不批捕的申请。
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人第一时间至检察机关阅卷,制作详细阅卷笔录。结合案件证据,多次沟通与检察官沟通A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并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同时告知当事人及其近亲属退出违法所得的法律意义,当事人本人及近亲属退出相应违法所得。因A的同案犯D已以诈骗罪起诉至法院,L县检察院仍以诈骗罪对A进行起诉,给出的量刑建议超过6年。
审判阶段:
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案件证据、事实制作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详细阐述A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一,A本人未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不是诈骗罪的正犯。
第二,A未与他人同谋诈骗并提供帮助行为,也不存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然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是诈骗罪的共犯,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A与上游以及上游的上游没有任何接触;
2、同案犯不明知上游的上游系实施诈骗犯罪,更不可能将其不明知的内容告知A;
3、即便同案犯明知上游的上游系实施诈骗犯罪,现在证据也不能证明二人将其知晓诈骗的内容告知了A;
4、结合A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也不能推定出A主观上认识到其上游的上游系实施诈骗犯罪。
此外,辩护人就其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从宽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L县法院采纳辩护人上述全部辩护意见。
【办案心得】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犯罪模式从线下转到线上,尤其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财产类犯罪与日俱增,导致网络帮助犯危害性日益增大甚至超过正犯,在主犯难以抓捕打击的情况下,又没有其他依据能给那些帮助者进行定罪量刑,这就导致此类犯罪愈发猖獗,人民财产利益严重受损,更有甚者家破人亡。为了更有效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财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2015年八月《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称为“帮信罪”。律师在辩护中,应注意帮信罪与其他犯罪共犯的区别,结合案件事实、客观行为,为当事人制定适合的辩护方案,争取最好结果。
附: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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