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

袁长伦律师办理贪污案被告人获减轻处罚

浏览量:时间:2020-04-27

【辩护律师】袁长伦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和权益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贾宇。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2015年公务员30周年提前退休。曾献身国防事业15年,2000年转业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亲自审理、执行过三千多件案件,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为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攻职务犯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

【审理法院】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

【案件事实与情况】2008年6月至2012年期间,在尹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安徽省皖北某某置业公司某某物业管理分公司总经理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尹某某指使下,利用其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之便,虚构多人名单,制作不实的奖金发放表,将共计49万元公款发放到虚构的人员名下,马某某将上述款项取出后交给尹某某;期间,尹某某还授意被告人马某某违规为其个人发放奖金,马某某按照尹某某的安排,制作奖金发放表,将共计73万元公款支出、发放给尹某某个人。2013年安徽省皖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调查期间,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22万元,并交纳罚款1万元。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自行到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以通过虚列奖金发放名单冒领公款、违规发放奖金等形式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虚构单位职工,制作虚假发放表,并将相关款项从银行卡中取出交给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系受单位主管人员指使,且未分取违法所得,其与同案犯尹某某相比,罪责较轻。案发后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同案犯尹某某在案发后被提起公诉前能退缴违法所得,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马某某系自首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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