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 贪污 职务侵占』三罪辩一罪 法院判缓刑
浏览量:时间:2018-08-20
张世金律师办理的私分国有资产、贪污、职务侵占案
法院判决成立一罪并判处缓刑
【辩护律师】:张世金,刑法学硕士研究生,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
【办公地点】:安徽 合肥
【审理法院】: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一审案件,指定管辖
【涉嫌罪名】: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判决结果】:仅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缓刑
【案号】:(2018)皖0722刑初68号
【办案手记】:
Z某系省直机关某研究所所长(正处级),安徽省委巡视组巡视期间发现其涉嫌贪污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接收后将本案指定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管辖,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又将案件指定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犯罪线索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张世金律师积极为Z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多次会见进行法律辅助和心理辅导。其中审查逮捕期间,又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请求对Z某不予决定逮捕意见书》。
侦查终结后形成的《起诉意见书》指控Z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集体名义,将某杂志版面费一千余万私分给全体在编编辑,数额巨大,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Z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研究所全面工作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Z某利用负责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某公司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职务侵占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世金律师全面、仔细阅卷之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两份书面辩护意见,即《Z某私分国有资产、贪污、职务侵占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Z某私分国有资产、贪污、职务侵占案审查起诉阶段补充辩护意见》。关于贪污罪,第一笔犯罪事实因Z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依法不构成贪污罪,第二犯罪事实与Z某不具有关联性,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关于职务侵占罪,Z某或因购买车辆或与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导致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为防止此节辩护意见成为侦查指引,仅对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保留大多数意见,待到审判阶段全面发表。
除此之外,张世金律师再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终于在第三次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Z某在除夕的前两天从看守所释放,在家度过了一个难得的春节。
期间,张世金律师也多次驱车前往检察院,从证据、事实、法律层面与承办检察官面谈、沟通,难忘且惊险的一次是冬季,张世金律师与Z某家属从检察院回来的路上遭遇暴雪、路面积雪较厚,在黑夜里慢速行驶,经过一座不知名的大桥,桥面结冰且被大雪覆盖,无法判断桥面状况,差点导致翻车事故,幸运的是有惊无险。
同时,检察机关对张世金律师提出的Z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上述两罪名没有起诉,仅起诉Z某的行为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一罪。
在审判阶段,张世金律师继续为Z某作无罪辩护,撰写了约两万字的辩护词,准备了详实的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并积极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了五组辩方证据,与公诉人就案件的定性量刑问题展开了多次交锋,对公诉人举证的每一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法庭也组织了两轮辩论。
除中午短暂休息外,连续开庭10个小时,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庭审也随之结束。与以往庭后被告人的表现不一样,本案各被告人的心情似乎是愉悦的,也许通过一天的庭审以及律师的辩护,如释重负,冥冥中感受到会有好的结果。
无独有偶,二十天后,一审判决出来了,判处Z某缓刑。
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此判决非常满意,也对张世金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感谢。
Z某被控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辩护词
(原文1.7万余字,现简要列举大纲)
——一般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无需拔高到犯罪程度,系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精神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张世金律师担任其被控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或因Z某等人主观上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故意和客观上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依法不构成。除此之外,Z某具备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需要强调的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主体系研究所和杂志社,而且指控的逻辑混乱,甚至错误,研究所和杂志社到底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尚未明确,如果系各自单独犯罪,杂志社不具有单位资质,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发放劳务费很大程度上系杂志社全体编辑决定的,并不是研究所决定,也不是以研究所名义发放的,研究所也无法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系共同犯罪,研究所和杂志社没有共谋,不具备私分国有资产的共同犯罪故意。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部分证据因取证主体不适格、侦查程序违法而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本案中正式立案之前取得的言词证据因无检察长决定初查的相关法律文书而不具有合法性,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2.部分讯问未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人员与提讯提解证记载的人员不一致且记载的起止时间相差甚大
3.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4.部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因无侦查主体资格而不具有合法性
5.在没有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情形下,相关情况说明因无侦查人员签名而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6.部分证据因不具备证据能力也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Z某授意杂志社自主支配余下的版面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三)公诉机关指控“Z某商定通过某公司发放劳务费并授意编制发放花名册的事实”与客观证据相悖
(四)公诉机关指控“Z某同意通过设立公司发放劳务费的事实”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二、研究所具备自主分配权
(一)某省直机关明文规定Z某领办承包研究所
(二)各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均能证实研究所对杂志社实行承包,时任院领导的证言证实某省直机关不仅知道而且同意研究所自主分配
三、Z某等人主观上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故意和刑事违法性认识
四、研究所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劳务费系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五、杂志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
六、杂志社收取的版面费因不属于国有资产而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要件
七、在杂志社不具备单位资质的情况下,不是以研究所名义发放的劳务费,应当予以扣除,不应计算为本案的犯罪数额
八、从研究所账上报销的费用依法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起诉书》指控Z某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会议事项证据不足,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Z某在签字审批时明知存在虚假支出发票
(二)Z某主观上不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故意
九、从公司领取劳务费与Z某不具有关联性,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十、如果以上无罪辩护意见不被合议庭采纳,恳请考虑以下量刑意见,并宣告Z某缓刑
(一)本案不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二)Z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1.Z某向本单位投案
2.Z某在侦查机关一般性询问时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三)Z某积极退赃,归案前后表现良好,并且获得诸多省部级荣誉,对科研,尤其对期刊出版行业做出巨大贡献
(四)Z某系初犯、偶犯,如今63岁,年事已高,而且还需要赡养90多岁的老母亲,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适当从宽处罚
(五)当初研究所的办公条件艰苦,经费不足,为了杂志的发展,Z某等人自寻出路,开发创收,付出大量的工作和艰辛劳动,并作为分配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实属不易。即使Z某等人获得大量劳务费,也是因分配机制不合理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再受到不公正的惩罚,那么不利于激活工作机制,也不应当承受分配制度本身的弊端而带来的后果,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张世金 律师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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