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
返回列表2010年初,耒阳市出台《耒阳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决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全市采煤沉陷治理单位(即煤矿企业)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核定应拨付给三都镇煤矿企业采煤沉陷治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880余万元。2011年春节前,资金拨付到三都镇政府。时任三都镇党委书记的匡老贱却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只拨付部分资金给治理单位,其余资金要求治理单位以赞助费名义返回给三都镇政府,并安排工作人员曹某等操作。三都镇政府在2011年3至4月间先后拨付490余万元给一些采煤沉陷治理单位。这些单位收到资金后将315万元赞助款支付给曹某,曹某将其中的130万元入了财政账户,其余185万元放在账户外用于三都镇政府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都镇政府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三都镇政府的刑事责任。挪用赃款也将被继续追缴。
2013年3月18日,湖南耒阳市三都镇镇政府受贿一案日前审结,耒阳市三都镇镇政府以“单位受贿罪”被一审判处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