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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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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原则


一般来说,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有如下几项:


1、控辩平等原则。控辩平等是指在刑事审判的控辩审三方组合中,控诉方与被告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即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只有平等,才能使控辩双方的辩论成为真正的辩论,才能保证控辩双方都积极提出最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为法官创造一个“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条件。但是,控辩平等原则存在着先天不足,即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刑事追诉本身的特殊性而处于原始性的不利地位,我们谓之其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纠正控辩力量先天失衡的方法:增加控诉方的难度,辩护方消极防御。其具体方法是:(1)无罪推定;(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2、法官中立原则。法官的根本职责在于听审。为了有效地听审,就法官本身而言,回避和“自由心证”是两项具有前提性的措施。


3、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也叫做在场原则,它是指法庭审判时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席审判,为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


4、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是在现代刑事司法程序结构的前提下,通过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以后形成的“内心确信”。法官“自由心证”的科学性是由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来保障的。没有科学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才是为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大开了方便之门。实事求是的判断证据的原则要求把判断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所依据的事实都经过查证属实。而“自由心证”也强调调查研究,即“在宣告有罪之前进行审理和考虑,审判只依靠调查、询问来进行,判决只能在听取所提出的证据之后才做出。” 现代刑事司法程序结构理论认为,最好的调查研究莫过于在对辩的基础上进行听审。可见,实事求是与“自由心证”并无什么本质区别,只不过前者讲得含糊,后者讲得更具体了一些。实事求是要求对证据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出结论,但问题是查证到什么程度才算属实,这又是一个分析判断问题。问题最终又要归结到“自由心证”。


5、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也叫做公开审判原则。狭义上的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宣告向社会公开,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报道。广义上的审判公开还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原则并不排斥对少数不宜公开的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6、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评判的同一行为,法律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行为再行审理。这一原则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审判原则,并一直为后世所沿袭。我国有限地确认了这一原则。


7、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的、口头的、对抗性方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判。辩论内容,主要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辩论阶段,既体现在法庭审理中的专门辩论阶段,也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和对事实的认定。在辩论方式上,首先是口头的,控、辩双方各自努力阐述已方理由,反驳对方观点,其次是通过反诘进行交叉辩论,使双方的思想和看法形成实质性的激烈交锋。辩论原则的精神是赋予双方平等的直接的对抗手段,通过双方充分陈述已方理由,反驳对方主张,使法官“兼听则明”形成自己最合乎事实和法律的正确判断。


8、陪审原则。陪审原则,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原则。我国的刑事审判中采取陪审制,《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3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这表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明确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法律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制,是审判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内容。我国多年来在陪审制上采取的弹性规定和做法,削弱了陪审制的作用,有必要改善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作用,以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量。


9、集中审理原则(又叫不间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不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即行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2)审判不间断,即对一个案件的审判应该一次性连续完成,即使对需要进行2日以上审理的复杂、疑难案件也应当每日连续审理至审理完毕为止,其间除法定节假日处,不应有日期间隔。在此期间,庭审法官不得审理其他案件,如果庭审因故不能继续审理,审理则由一直在场的候补法官中另换法官重新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