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
返回列表量刑情节繁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比如,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性质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以同一量刑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功能多少为标准,可将量刑情节分为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等。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未做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精神与有关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4、 积极退赃的;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7、 防卫不适时的;8、 避险不适时的;9、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 偶犯、初犯;2、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3、 一般残疾人犯罪;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5、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2、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3、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4、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5、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6、 假想防卫;7、 假想避险;8、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非累犯);2、 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3、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4、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5、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2、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3、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4、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 2款);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 2款);5、 中止犯(第24条第 2款);6、 胁从犯(第28 条);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 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第 17 条第 3);2、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 29第2 款);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 1 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 条);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3、 从犯(第27条第2 款);4、 自首(第67条第1 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 条第1 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 1款);2、 累犯(第65条第1 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 款);2、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第3 款);3、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 款 );4、 猥亵儿童的(第237 条第3 款);5、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第4 款);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宅罪的(第245 条第2 款);9、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 条);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 款);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 3款);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 条第4 款);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 款);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 2款);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 3 款);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 款);21、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 条第4 款);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 条);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 2 款);24、索贿的(第386条);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 条第3 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 3款);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 1款第3 项);3、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4、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 392条第2 款)。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 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