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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