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返回列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