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题

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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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结构配置研究
罗明华
摘 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实践中常发、多发的犯罪,我国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着法定刑偏重,刑罚措施单一,量刑幅度过大等问题,文章在考察并深入分析一些国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法基础上,通过借鉴其成熟的立法经验,对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配置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 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定刑; 配置; 普通过失; 业务过失
 

一、引 言
法定刑结构是指组成法定刑的不同刑罚种类的组合关系和刑罚幅度上下限的差别关系,优化法定刑结构的主要任务就是调整刑种组合关系和法定刑罚幅度。
因此,法定刑结构的合理配置,就是根据不同犯罪情况设置不同的刑种,刑种之间轻重排列,刑种内部分为不同幅度,以适应个罪不同情节须配置不同的刑罚量的要求。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实践中常发的犯罪,合理配置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结构,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分子教育改造有积极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种只有一种,即有期徒刑,刑罚上限为 7 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有两个,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刑设置的域外法考察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实践中一种常见罪、多发罪,因此,各国家和地区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有相关规定,下面我们来考察域外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如何设置的? 第一,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设置如下,“日本刑法第 210 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德国刑法第 222 条规定: “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处 5 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
意大利刑法第 589 条规定: 因过失而造成一人死亡的,处以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过失杀人最严重情况的规定为,“在造成数人死亡或者造成一人或数人死亡并且一人或数人伤害的情况下,适用应对最严重的违反规则行为科处的刑罚,并且可增至三倍,但是不得超过 12 年。”
法国刑法典第211 -6 条规定,“因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漫怠疏忽,或者因未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造成他人死亡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处 3 年以下监禁并科 45000 欧元罚金;
明显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的,当处刑罚加至 5 年监禁并科 75000 欧元。”
第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设置的考察,“新加坡刑法第 304A条规定任何人实施轻率或疏忽的行为而致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杀人的,处 2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罚金,或两罚并处。”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对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设置如下,据越南刑法第98 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朝鲜刑法第 282 条规定:“过失杀人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而杀害多人的,处 3 年以上 8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通过对上述世界各国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考察可知: 第一,从刑种上来看,最重的刑种为有期徒刑,最轻的刑种为罚金,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死刑和无期徒刑。有的国家只规定了一个刑种,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只规定有期徒刑,如意大利、越南、朝鲜; 只规定了罚金刑一种刑种,如日本; 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两种刑种,即有期徒刑和罚金,如德国、法国、新加坡。第二,从刑罚上限( 指主刑上限) 来看,刑罚上限最高的是意大利,最高可达 12 年有期徒刑,刑罚上限最低的是日本为罚金刑,最高为 50 万元罚金,刑罚上限为5 年有期徒刑的居多,如德国、法国、越南。

三、中国与域外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
设置的比较1. 刑种的比较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规定了一种刑种,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两种刑种即有期徒刑和罚金刑,如德国、法国、新加坡等。自由刑特别短期自由刑弊害较多,台湾许福生教授对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作了精辟的论述,“即威吓无功、教化无效、学好不足、学坏刚好。”

因此,短期自由刑的设置应该慎重,短期自由刑的设置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对于过失犯罪,其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不大,可能平时表现良好,只是因为一时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对这种过失罪犯处以短期自由刑,将失去刑罚的矫正和教育功能,罪犯可能会受到其他罪犯的恶劣行为的感染,另外对其工作、家庭、名誉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果对不是很严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犯处于罚金,就可以避免上述弊端,也能使罪犯积极改造。所以,日本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措施只有罚金,这表明日本的刑罚矫正和教育的功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重视。罚金刑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设置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2. 刑罚上限的比较
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的罪的上限是 7 年有期徒刑,上述域外法中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上限最高的是意大利为 12 年有期徒刑,最低的是日本为 50万元罚金。大部分国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限为 5 年有期徒刑,因此,我国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上限为 7 年有期徒刑,有点偏高,立法修改时需要予以调整。
3. 量刑幅度的比较
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幅度有两个,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刑的域外法考察可知,各国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幅度有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3 年有期徒刑或罚金、5 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3 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等,据此,我国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幅度基本上是合理的。但在刑罚上限调整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幅度就需要重新划分。
四、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设置
1. 危害公安安全罪中一般过失犯罪法定刑设置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一般过失犯罪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些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第一个档次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个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些罪的法定刑设置可以看出,其法定最高刑为 7 年有期徒刑,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
最高刑一样,这些过失犯罪的量刑档次和幅度也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样,很明显,危害公共安全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一般的致人死亡罪,因此,把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一般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设置为一样,就造成了刑罚设置的不协调,违反了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
2. 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设置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业务过失犯罪有: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 131 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 132条) 、交通肇事罪( 第 133 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4 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 134 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 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 135 条之 1)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 136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 137 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 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 139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39 之1) 。第一,法定最高刑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一样的有: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 131 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 132 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4 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 135 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 135 条之 1)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 136 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 138 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 139 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 139 之 1) 。
第二,这些业务过失犯罪中,法定最高刑为 15年有期徒刑的有两个,即交通肇事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另外,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因此,这些业务过失犯罪的大部分个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7 年有期徒刑,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一样,根据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原则,上述业务过失的法定刑就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配置就产生冲突了。而交通肇事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15 年有期徒刑,虽然遵守了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原则,但设置如此高的法定刑,显然违背了刑法的罪刑均衡的原则。总之“在现代科技革命条件下,业务过失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社会危害性日益提高,普通过失犯罪的数量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相对下降。适时地对此趋势作出反应,适当降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提高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是各国刑法改革的共同方向。”
因此,一般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应该低于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设置,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般过失犯罪,其法定刑配置应该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般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
五、合理配置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结构
1. 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结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法定最高刑过高。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 年有期徒刑,根据上文对域外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考察得知,大部分国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低于我国。另外,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般过失犯罪,因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配置应该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般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而实际上我国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与大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一样,都为 7 年有期徒刑,我国现行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配置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般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的不协调,造成过失犯罪刑罚设置的混乱,不利于法定刑的科学设置。
第二,刑种设置不足。我国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只规定了一种刑罚措施,即有期徒刑。而世界一些国家大都规定了罚金刑作为过失致人死罪的刑种,并科或单独适用,如日本、新加坡、德国、法国等。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非常多,如时间短,教育改造功能无法发挥; 罪犯之间容易交叉感染等。而用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第三,刑罚幅度轻重排列不合理。作为一般过失犯罪,立法者首先应该规定较轻刑罚,然后规定加重处罚情节,以指导法官对于一般过失犯罪优先适用较轻的刑罚幅度。2. 合理配置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结构
第一,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再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一般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要求,建议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由 7 年有期徒刑降低为 5 年有期徒刑; 第二,增设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种,建议增设罚金刑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措施,可并科或单独适用; 第三,调整过失致人死亡刑罚轻重排列位置,把加重处罚情节放在刑法条文的后面; 第四,调整量刑幅度,一般情节的过失犯罪的量刑幅度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加重情节的量刑幅度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条文修改为: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